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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下
  • (德)马丁·沃尔夫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市:北京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1146545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672页
  • 文件大小:12MB
  • 文件页数:80页
  • 主题词: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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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下卷)第四编 人法和亲属法第二十章 自然人307

第二五四节 胎儿307

第二五五节 不能维持生命的婴儿307

第二五六节 死亡的推定308

第二五七节 死亡宣告309

身份和能力310

第二五八节 身份的意义310

第二五九节 “能力”的意义310

第二六○节 对于外国身份的承认312

第二六一节 决定身份的法律决定能力312

第二六二节 商业契约313

第二六三节 属人法和行为地法——历史和外国的制度314

第二六四节 英格兰法的态度316

第二六五节 契约的准据法无关紧要317

第二六六节 两种应予适用的法律体系的不同见解318

第二六七节 住所变更的影响318

第二六八节 亲权的解除和成年的宣告319

第二六九节 禁治产319

第二七○节 在英格兰宣告为精神病人320

第二七一节 在外国宣告为精神病人321

第二七二节 精神病的法律上的效果321

从人格产生的权利322

第二七三节 绪论322

第二七四节 英格兰法323

第二七五节 商业名称、商标等324

第二七六节 等级、头衔、职业325

第二十一章 法人327

第二七七节 各种类型327

第二七八节 法人的住所、居所和所在地328

第二七九节 属人法:主事务所的理论330

第二八○节 “开发中心”的理论331

第二八一节 成立地的理论332

第二八二节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334

第二八三节 属人法的范围:(一)法人的组成334

第二八四节 (二)法人的行为336

第二八五节 (三)法人的组织和(四)迁移337

第二八六节 (五)证券337

第二八七节 (六)法人的解散338

第二八八节 法人的国籍340

第二八九节 作为敌性外国人的法人341

第二九○节 超国家的法人342

第二九一节 国际的私法人342

第二十二章 婚姻345

第二九二节 绪论345

婚姻的概念345

第二九三节 正规婚姻的类型345

第二九四节 其他的结合347

第二九五节 次于正式的婚姻和姘居348

第二九六节 所谓基督教的婚姻348

第二九七节 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婚姻349

第二九八节 它们同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区别350

第二九九节 有效的和无效的一夫多妻制婚姻353

婚姻的要件(对于婚姻的障碍)356

第三○○节 各种障碍356

第三○一节 婚姻举行地法制度357

第三○二节 属人法制度358

第三○三节 混合的制度358

第三○四节 英格兰法。原则:婚姻举行地法358

第三○五节 实质上是否有效?359

第三○六节 第三人的同意360

第三○七节 苏萨克斯贵族案362

第三○八节 指示的规则363

第三○九节 决定能力的标准是住所364

第三一○节 第一步:住所在英格兰365

第三一一节 苏都麦郁诉第·伯罗士案365

第三一二节 什么是住所地法?367

第三一三节 按照每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决定369

第三一四节 决定能力的时间370

第三一五节 故意拒绝圆房的障碍370

第三一六节 反致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等)的情形371

第三一七节 宗教的障碍和种族的障碍371

第三一八节 刑罚性的障碍372

第三一九节 行政法的限制373

第三二○节 根据行为地法的无能力373

婚姻的方式374

第三二一节 “场所支配行为”规则不明确374

第三二二节 英格兰的观点:总是强行性的375

第三二三节 婚姻举行地377

第三二四节 方式和实质379

第三二五节 例外情形379

第三二六节 依照普通法379

第三二七节 依照《国外婚姻法》381

有缺陷的婚姻的后果383

第三二八节 原则和例子383

第三二九节 “跛行的”婚姻384

第三三○节 无效婚姻的效果385

第二十三章 婚姻的效果387

婚姻对夫妻之间个人关系的效果387

第三三一节 或者适用法院地法决定387

第三三二节 或者适用住所地法决定387

第三三三节 妻子对于家庭事务的权力389

婚姻对于财产的效果:夫妻财产制度389

第三三四节 各种夫妻财产制度概观389

除夫妻财产契约外,婚姻财产制度应该适用的法律392

第三三五节 是法定的法律冲突规则,或者仅是约定的冲突规则392

第三三六节 是统一的制度,还是分割的制度393

第三三七节 丈夫住所地的法律393

第三三八节 住所变更时适用的法律是不变的,还是可变的?394

第三三九节 可变的理论396

第三四○节 对于第三人的保护397

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399

第三四一节 当事人的自治399

第三四二节 契约是否许可成立400

第三四三节 能力 400

第三四四节 方式 402

第三四五节 实质上有效和效果 402

第三四六节 住所的变更 402

第二十四章 离婚和法院判决的分居 404

第三四七节 法院判决的和非法院判决的离婚 404

第三四八节 哈墨斯密士案 406

第三四九节 有缺陷的婚姻的离异 406

第三五○节 管辖权 407

第三五一节 适用的法律。比较观察 408

第三五二节 英格兰法409

第三五三节 法院地法不是住所地法的情形 409

第三五四节 住所地法的重要性410

第三五五节 (一)在法院地确定以前411

第三五六节 (二)法院地在外国和反致的情形412

第三五七节 离婚的效果413

第三五八节 离婚后再婚 414

第二十五章 父母和子女417

婚生地位417

第三五九节 各种制度,特别是英格兰的制度 417

第三六○节 细节 418

第三六一节 程序性规则419

第三六二节 有效的婚姻 420

第三六三节 跛行的婚姻421

第三六四节 肖诉古尔德案 422

第三六五节 比索夫夏姆案424

父母和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426

第三六六节 原则 426

第三六七节 细节 426

第三六八节 亲权的消灭427

第三六九节 住所的变更428

第三七○节 扶养的义务 428

取得准婚生地位 430

第三七一节 取得准婚生地位的各种方法 430

第三七二节 因父母结婚而取得准婚生地位。普通法 430

第三七三节 成文法的规则 431

第三七四节 取得准婚生地位的效果 432

第三七五节 因君主的敕令或父亲的承认而取得准婚生地位 433

收养 435

第三七六节 各国国内法中的巨大差异 435

第三七七节 适用的法律 436

第三七八节 英格兰法 437

第三七九节 英格兰承认外国的收养吗? 437

第三八○节 住所的变更438

非婚生子女 439

第三八一节 非婚生地位的概念439

第三八二节 “跛行的”婚生地位440

第三八三节 子女和母亲 441

第三八四节 子女和父亲。各种制度 441

第三八五节 法院地法的理论 443

第三八六节 英格兰的制度 443

第二十六章 监护 446

第三八七节 监护的各种概念 446

第三八八节 适用的法律:受监护人的住所地法 446

第三八九节 对于住所地法的限制 447

第三九○节 外国监护人的权力 448

第三九一节 英国的受监护人 449

第三九二节 不动产所在地法 449

第五编 债第二十七章 契约453

当事人选择法律 453

第三九三节 “契约”一词的意义 453

第三九四节 关于适用法律的两种意见 454

第三九五节 自治的理论。反对的意见 454

第三九六节 由审判员决定法律 455

第三九七节 适用选定的法律的全部 456

第三九八节 自治的限度 456

第三九九节 欧洲大陆的理论 457

第四○○节 英格兰法 458

第四○一节 维他食品公司诉乌努斯航运公司案中的规则 459

第四○二节 两种理论的差别 460

第四○三节 选择法院地法 461

第四○四节 选择两种以上的法律462

第四○五节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变更464

第四○六节 革命性的变更464

第四○七节 主权的变更 465

第四○八节 一种法律体系代替另外一种法律体系 466

第四○九节 明示的选择 467

第四一○节 默示的选择 467

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 469

第四一一节 两种见解 469

第四一二节 探求准据法的方法 470

第四一三节 行为地法 471

第四一四节 债务履行地法 472

第四一五节 不动产所在地法 474

第四一六节 船旗的法律 475

第四一七节 居所、住所、营业地 476

第四一八节 国籍 477

第四一九节 接受管辖 478

第四二○节 最有效的法律 478

契约的效力479

第四二一节 适用于要约和承诺的法律 479

第四二二节 关于同意的缺陷 481

第四二三节 关于实质的缺陷 481

第四二四节 契约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 483

第四二五节 非法性 484

第四二六节 场所支配行为。概说 486

第四二七节 英格兰的见解 488

第四二八节 戴赛的理论 489

第四二九节 方式和反致 490

第四三○节 什么是行为地? 491

第四三一节 方式和程序 491

契约的效果 492

第四三二节 解释 492

第四三三节 效果和后果 493

第四三四节 债的变更 493

第四三五节 契约对于所有权的效果494

第四三六节 契约的分裂494

第四三七节 履行的方法496

债的消灭 496

第四三八节 消灭债的各种方法496

第四三九节 抵消 498

第四四○节 破产人的免责 499

一个债务人代替另外一个债务人。多数债务人500

第四四一节 新债务人的代替500

第四四二节 多数债务人500

第四四三节 主债务人和保证人501

第二十八章 货币债务502

第四四四节 原则502

第四四五节 “地点的选择”和“货币的选择”502

第四四六节 所欠的是哪种货币503

第四四七节 外国货币债务的换算503

第四四八节 货币制度的变更505

第四四九节 货币法是有决定意义的506

第四五○节 购买力的变更(通货膨胀等)508

第四五一节 恢复币值的法律508

第四五二节 金约款509

第四五三节 废除金约款的法律在国际间的适用范围511

第四五四节 金约款和公共政策513

第四五五节 延期偿付513

第四五六节 限制货币的法律规则514

第四五七节 限制货币的法律规则在外国的适用514

第四五八节 (一)限制货币的法律是契约准据法的情形515

第四五九节 (二)限制货币的法律是债务履行地法的情形517

第四六○节 (三)限制货币的法律不是契约准据法和债务履行地法的情形517

第二十九章 汇票、本票和支票520

第四六一节 日内瓦公约和英联邦520

第四六二节 能力521

第四六三节 契约的方式521

第四六四节 签名地和交付地522

第四六五节 行为地法的例外523

第四六六节 契约的效果524

第四六七节 提示、拒绝证书和通知525

第四六八节 当事人的自治526

第三十章 侵权行为528

第四六九节 各种体系528

第四七○节 英格兰体系529

第四七一节 (一)在英格兰可以起诉的侵权行为529

第四七二节 (二)依照侵权行为地法是不正当的行为530

第四七三节 对于危险行为和第三人行为的责任531

第四七四节 可以宥恕的和被认为合法的行为532

第四七五节 不要求根据行为地法可以起诉533

第四七六节 侵权行为的效果适用法院地法决定535

第四七七节 什么地方是侵权行为地?各种理论536

第四七八节 英格兰的观点尚未确定538

第四七九节 公海上的侵权行为540

第三十一章 准契约的债542

第四八○节 准契约的概念542

第四八一节 尚无定论的准据法。建议542

第六编 财产法第三十二章 动产和不动产549

第四八二节 这种区别的重要性549

第四八三节 决定的法律;各种解答550

第四八四节 英格兰的规则551

第四八五节 哪里是物的所在地?552

第四八六节 对物财产和对人财产553

第三十三章 适用于物权的法律555

第四八七节 对于不动产的权利555

第四八八节 关于动产的古老规则:动产从人555

第四八九节 古老的规则在英格兰不适用了吗?556

第四九○节 对于住所原则的异议558

第四九一节 动产所在地法是有决定意义的吗?559

第四九二节 英格兰的判例有疑问560

第四九三节 行为地法吗?565

第三十四章 运送中的动产和运送工具568

第四九四节 运送中的动产。各种理论568

第四九五节 妥当的解决办法569

第四九六节 运送工具570

第三十五章 财产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571

第四九七节 什么物权是许可的?571

第四九八节 特定的权利是否已经成立?571

第四九九节 能力和方式572

第五○○节 没收574

第五○一节 征用578

第五○二节 动产所在地的变更580

第五○三节 取得时效581

第五○四节 占有583

第五○五节 财产所在地法不能解决契约问题584

第五○六节 衡平法上的利益585

第五○七节 地役权:适用供役地的所在地法决定585

第五○八节 物权的内容586

第五○九节 两种制度是否相当?587

第五一○节 对物权的保护587

第三十六章 无体物的让与589

一、单纯的金钱债权589

第五一一节 绪论589

第五一二节 适用被让与的金钱债权的准据法来决定吗?590

第五一三节 适用住所地法来决定吗?591

第五一四节 适用行为地法来决定吗?592

第五一五节 适用债权的(准)所在地法来决定吗?594

第五一六节 结论597

第五一七节 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金钱债权让与和“契约”597

第五一八节 法定的金钱债权让与598

二、其他权利599

第五一九节 单纯金钱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的让与599

第五二○节 股份的让与599

第五二一节 专利权、版权等的让与600

第五二二节 物权的让与601

第五二三节 (一)只作证据用的文件602

第五二四节 (二)产生债权的文件602

第五二五节 (三)为流通而发行的证券603

三、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移转606

第五二六节 问题。日内瓦的解决办法606

第五二七节 英格兰的解决办法。1882年以前的判例607

第五二八节 1882年《汇票法》609

第五二九节 背书的方式610

第五三○节 解释、效力和效果611

第三十七章 破产613

第五三一节 绪论613

第五三二节 统一的和多数的破产613

第五三三节 普及原则还是属地原则?614

第五三四节 英格兰法614

第五三五节 债权人在外国收受给付615

第五三六节 外国的破产宣告。在英格兰的效果618

第五三七节 两个国家的法院的破产宣告619

第五三八节 破产的管理620

第七编 继承第三十八章 主导原则625

第五三九节 分割制度和统一制度625

第五四○节 两种制度的优缺点626

第五四一节 分割制度的不方便628

第五四二节 各部分遗产的责任628

第五四三节 算还赠与财产的规定630

第五四四节 遗嘱的有效性631

第五四五节 选择的理论631

第五四六节 法定继承份632

第五四七节 对于财产所在地法的让步633

第五四八节 反致和继承633

第五四九节 公共政策和继承634

第三十九章 关于继承的冲突规则的适用范围636

第五五○节 严格意义的能力636

第五五一节 不适格636

第五五二节 身份637

第五五三节 胎儿的能力。法人的能力637

第五五四节 抛弃继承的合同638

无遗嘱继承639

第五五五节 亲属和配偶639

第五五六节 国家或国王作为继承人639

第四十章 遗嘱和继承合同641

第五五七节 订立遗嘱的能力641

第五五八节 因错误或因受诈欺、胁迫等情形而作成的遗嘱643

第五五九节 普通法规定的方式644

第五六○节 1861年的《遗嘱法》644

第五六一节 《遗嘱法》第1条645

第五六二节 《遗嘱法》第2条646

第五六三节 《遗嘱法》第3条647

第五六四节 具有外国国籍的遗嘱人649

第五六五节 解释遗嘱的各种准则650

第五六六节 适用的法律651

第五六七节 外国法中的相应概念652

第五六八节 遗嘱的效果653

第五六九节 遗嘱的撤销。一般规则655

第五七○节 “婚姻撤销遗嘱”的规则655

第五七一节 共同遗嘱656

第五七二节 指定的权力657

第五七三节 行使指定权的能力658

第五七四节 受赠人的遗嘱的方式658

第五七五节 受赠人的遗嘱的解释660

第五七六节 受赠人的遗嘱的效果661

继承合同661

第五七七节 继承合同661

第四十一章 因继承而取得财产663

第五七八节 各种取得的制度663

第五七九节 适用的法律664

第四十二章 管理和继承665

第五八○节 管理的概念665

第五八一节 管理的准据法(不同于继承的准据法)665

第五八二节 关于管理和继承的管辖权667

第五八三节 “主要的”管理和“辅助的”管理667

第五八四节 遗嘱检认证明书和遗产管理证书的授予668

第五八五节 英格兰遗产管理人和外国遗产管理人同时并存669

后注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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