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解与配套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解与配套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7335
  • 出版时间:2008
  • 标注页数:151页
  • 文件大小:29MB
  • 文件页数:168页
  • 主题词:企业破产法-注释-中国;企业破产法-汇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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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第二条 清理债务与重整1

第三条 破产案件的管辖2

第四条 程序的法律适用4

第五条 破产程序的效力4

第六条 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5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5

第一节 申请5

第七条 申请主体5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与证据7

第九条 破产申请的撤回9

第二节 受理9

第十条 破产申请的受理9

第十一条 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11

第十二条 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11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12

第十四条 通知债权人与公告13

第十五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14

第十六条 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15

第十七条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15

第十八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16

第十九条 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17

第二十条 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18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18

第三章 管理人19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19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的义务20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的资格21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的职责22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行为的许可26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的忠实义务26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与管理人的报酬26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的辞职27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28

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28

第三十一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30

第三十二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33

第三十三条 无效行为33

第三十四条 追回因被撤销或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34

第三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出资34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35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37

第三十八条 权利人财产的取回38

第三十九条 在途运输标的物的取回与交付39

第四十条 抵销权40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42

第四十一条 破产费用42

第四十二条 共益债务44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45

第六章 债权申报47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47

第四十五条 债权申报期限47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与附利息的债权的算定48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与未决债权的申报48

第四十八条 申报债权的公示与异议48

第四十九条 申报债权的书面说明49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50

第五十一条 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50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51

第五十三条 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申报债权51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申报债权51

第五十五条 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51

第五十六条 补充申报债权51

第五十七条 债权表52

第五十八条 债权表的核查、确认与异议52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54

第一节 一般规定54

第五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54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主席56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56

第六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59

第六十三条 通知债权人61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62

第六十五条 法院裁定事项63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申请复议64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65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65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65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行为的告知67

第八章 重整67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67

第七十条 重整申请67

第七十一条 裁定重整与公告68

第七十二条 重整期间69

第七十三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69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与营业70

第七十五条 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与借款71

第七十六条 重整期间的取回权72

第七十七条 重整期间对出资人收益分配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转让的限制72

第七十八条 重整终止与破产宣告73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74

第七十九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74

第八十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75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75

第八十二条 债权分类与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76

第八十三条 不得减免的费用77

第八十四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78

第八十五条 出资人代表列席会议与出资人组表决78

第八十六条 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与重整程序终止79

第八十七条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与重整程序终止79

第八十八条 重整程序的非正常终止81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81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81

第九十条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与报告82

第九十一条 监督报告与监督期限的延长83

第九十二条 重整计划的约束力83

第九十三条 重整计划的终止83

第九十四条 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清偿84

第九章 和解85

第九十五条 和解申请85

第九十六条 裁定和解86

第九十七条 通过和解协议86

第九十八条 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87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的否决与宣告破产87

第一百条 和解协议的约束力88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的影响89

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89

第一百零三条 和解协议无效与宣告破产89

第一百零四条 终止执行和解协议与宣告破产91

第一百零五条 自行和解与破产程序终结92

第一百零六条 和解协议减免债务不再清偿92

第十章 破产清算93

第一节 破产宣告93

第一百零七条 破产宣告93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的破产程序终结94

第一百零九条 别除权95

第一百一十条 别除权的不完全实现与放弃96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96

第一百一十一条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96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方式97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99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101

第一百一十五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01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103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附条件债权的分配104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受领的破产财产的分配104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的分配105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105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程序的终结及公告105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的注销登记106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终止106

第一百二十三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106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未受偿债权的清偿责任107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108

第一百二十五条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08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08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08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08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法律责任109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109

第一百三十一条 刑事责任109

第十二章 附则112

第一百三十二条 别除权适用的例外112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范围内企业破产的特别规定112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定112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破产的准用规定113

第一百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113

配套法规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1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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