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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第3版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下载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第3版](https://www.shukui.net/cover/2/32282327.jpg)
- 刘志伟,魏昌东,吴江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83800
- 出版时间:2008
- 标注页数:465页
- 文件大小:17MB
- 文件页数:483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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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3
第1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3
第2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3
第3条 职权原则3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3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4
第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4
使职权原则4
第6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4
第7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
第8条 法律监督原则5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
第10条 两审终审制5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5
第12条 法院定罪原则7
第13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7
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7
第15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7
第16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8
事诉讼法原则8
第17条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2
第二章 管辖18
第18条 职能管辖18
第19条 基层法院管辖32
第20条 中级法院管辖32
第21条 高级法院管辖34
第22条 最高法院管辖34
第23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34
第24条 地域管辖35
第25条 优先、移送管辖41
第26条 指定管辖43
第27条 专门管辖43
第三章 回避46
第28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46
第29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50
第30条 回避的决定51
回避决定的效力52
回避的复议52
第31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54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55
第32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56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56
第33条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59
第34条 指定辩护60
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64
第36条 辩护人的权利64
第37条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68
第38条 辩护人的义务71
第39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72
第40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72
第41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73
第五章 证据76
第42条 证据及其种类76
第43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80
第44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81
第45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81
第46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83
第47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83
第48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83
第49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84
第六章 强制措施84
第50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85
第51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89
第52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97
第53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99
第54条 保证人的条件103
第55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03
第56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有关法律后果106
第57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11
第58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114
第59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118
第60条 逮捕的条件118
第61条 拘留的条件124
第62条 异地拘留、逮捕125
第63条 扭送126
第64条 拘留的程序126
第65条 拘留的期限127
第66条 提请逮捕128
第67条 批捕权129
第68条 审查批捕129
第69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138
第70条 不批捕的异议140
第71条 逮捕的程序141
第72条 逮捕后的处理143
第73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143
第74条 羁押逾期后变更强制措施146
第75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147
第76条 侦查监督14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149
第77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49
第78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155
第八章 期间、送达156
第79条 期间其计算156
第80条 期间恢复157
第81条 送达157
第九章 其他规定159
第82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159
第一章 立案160
第83条 立案的机关160
第84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160
第85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162
第86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163
第87条 立案监督167
第88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172
第二章 侦查173
第一节 一般规定175
第89条 侦查的一般要求175
第90条 预审175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175
第91条 讯问的主体175
第92条 讯问的时间、地点175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175
第93条 讯问的程序176
第94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176
第95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176
第96条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权利177
第三节 询问证人190
第97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和要求190
单独询问原则190
第98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190
第99条 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191
第100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191
第四节 勘验、检查191
第101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191
第102条 现场保护及勘验191
第103条 执行勘验、检查191
第104条 尸体解剖的程序191
第105条 人身检查192
第106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192
第107条 复检、复查193
第108条 侦查实验193
第五节 搜查194
第109条 搜查的对象194
第110条 协助义务的规定194
第111条 搜查证194
第112条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195
第113条 搜查笔录的制作195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195
第114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195
扣押物证、书证的管理195
第115条 扣押清单的制作202
第116条 扣押邮件、电报202
第117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203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203
第118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213
第七节 鉴定214
第119条 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种类218
第120条 鉴定的程序220
鉴定人的法律责任220
第121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义务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及其处理221
第122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222
第八节 通缉223
第123条 通缉的条件及程序223
第九节 侦查终结225
第124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25
第125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227
第126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27
第127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28
第128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229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229
第129条 侦查终结230
第130条 撤销案件233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235
第131条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236
第132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237
第133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239
第134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239
第135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239
第三章 提起公诉243
第136条 公诉权245
第137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247
第138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250
第139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251
第140条 补充侦查252
补充侦查的时限、次数审查起诉期限的重新计算253
存疑不起诉的条 件253
第141条 提起公诉的条 件和程序256
第142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 件260
酌定不起诉的条 件260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260
第143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262
第144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263
第145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264
第146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265
第一章 审判组织270
第147条 合议庭组成270
第148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272
第149条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272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275
第一节 公诉案件275
第150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275
第151条 开庭前的准备280
第152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284
第153条 出庭支持公诉286
第154条 开庭289
第155条 法庭调查292
第156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295
第157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299
第158条 休庭调查301
第159条 调取新证据303
第160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304
第161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307
第162条 评议、判决309
第163条 宣告判决313
第164条 判决书315
第165条 延期审理316
第166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317
第167条 法庭笔录318
第168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318
第169条 审判监督319
第二节 自诉案件322
第170条 自诉案件范围322
第171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324
第172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326
第173条 反诉328
第三节 简易程序328
第174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329
第175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331
第176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334
第177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334
第178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334
第179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334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336
第180条 上诉的提起336
第181条 抗诉的提起337
第182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342
第183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343
第184条 上诉的方式343
第185条 抗诉的方式345
第186条 全面审查347
第187条 审理方式349
第188条 检察人员出庭353
第189条 二审后处理357
第190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358
第191条 重审的事由359
第192条 重审的程序360
第193条 对裁定的二审360
第194条 重审审限360
第195条 二审程序360
第196条 二审审限367
第197条 二审效力368
第198条 对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369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378
第199条 死刑核准权378
第200条 死刑复核程序379
第201条 死缓核准权386
第202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387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388
第203条 申诉的提出388
第204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396
第205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397
第206条 重新审判的程序400
第207条 重新审判的期限407
第208条 执行的依据408
第209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409
第210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409
第211条 死刑执行及停止410
第212条 死刑执行程序411
第213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414
第214条 监外执行417
第215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427
第216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428
第217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428
第218条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431
第219条 罚金的执行433
第220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434
第221条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提出434
第222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442
第223条 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443
第224条 执行的监督443
第225条 军队内部与监狱内发生案件的侦查451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后颁布的司法解释总名录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