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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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契约法论
  • 杨桢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 ISBN:7301061668
  • 出版时间:2003
  • 标注页数:386页
  • 文件大小:20MB
  • 文件页数:415页
  • 主题词:契约法-研究-英国-高等学校-教材;契约法-研究-美国-高等学校-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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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概论1

第一节 契约之意义1

一、 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4

二、 须有协议之存在4

三、 允诺必须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或以盖印契约(Contractunder Seal)替代4

四、 须协议无瑕疵存在4

五、 须契约当事人有行为能力5

六、 须契约之标的非不合法或无效5

第二节 契约之类别5

第一款 非要式契约与要式契约(Informal Contract andFormal Contract)5

第一目 非要式契约(Informal Contract)5

一、 口头契约(By Word of Mouth)6

二、 书面形成之契约(In Writing)6

三、 以行为形成之契约(By Conduct)6

四、 部分书面与部分口头形式之契约(Partly Written and Partly Verbal)6

第二目 要式契约(Formal Contract)6

一、 裁判上之契约(Contract of Record)7

二、 盖印契约(Contract under Seal)7

第二款 双方契约与单方契约(Bilateral Contract and Unilateral Contract)7

第一目 双方契约(Bilateral Contract)7

第二目 单方契约(Unilateral Contract)8

第三款 无效契约、 得撤销契约及不能强制履行契约(Void,Voidable and Unenforceable Contracts)9

第一目 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10

第二目 得撤销之契约(Voidable Contract)10

第三目 不能强制履行之契约(Unenforceable Contract)10

第三节 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11

第四节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Restatement ofthe Law,Second,Contracts)对契约法之影响14

第五节 契约法在20世纪之现状16

第二章 要约与承诺(Offer and Acceptance)19

第一节 要约(Offer)19

第一款 要约之意义及性质19

第二款 要约之成立要件20

第一目 要约与订约前之商议(Offer and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20

第二目 须明确表示有订立契约之意思21

一、 实际所用之言词或文字22

二、 当时之情形22

三、 要约之对象23

四、 要约之表示是否明确24

第三目 必要之点须确定24

第四目 要约须传达于相对人25

第三款 要约与要约之诱引(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to Treat)25

第四款 反要约(Counter-Offer)28

第五款 交错要约(Cross-Offers)29

第六款 要约存续期间及迟到30

第一目 要约之存续期间30

第二目 要约之迟到31

第七款 要约之消灭32

第一目 期间之届满(Lapse of Time)32

第二目 要约之撤回(Revocation)33

第三目 拒绝要约(Rejection)35

第四目 要约人之死亡(Death of the Offeror)36

第二节 悬赏广告(Reward)36

第一款 悬赏广告之性质36

第一目 私人目的所为之悬赏37

第二目 政府依法令所为之悬赏37

第二款 悬赏契约成立之要件38

第三款 悬赏广告之履行与撤回39

第三节 拍卖(Auction)40

第一款 拍卖之意义及其性质40

第二款 拍卖之分类41

第一目 保留底价之拍卖41

第二目 无保留底价之拍卖42

第三目 电子商务拍卖43

一、 协定第四条:出价与买受44

二、 协定第五条:陈列与贩售44

第四节 承诺(Acceptance)45

第一款 承诺之意义与性质45

第二款 承诺之有效要件45

第一目 承诺之形成必须符合要约之规定46

第二目 承诺须于要约有效期间内为之47

第三目 承诺必须对要约为完全之同意47

第四目 标准订单表格之战(The Battle of Forms)48

第三款 承诺之通知49

第四款 承诺之方式50

第一目 指定方式之承诺(Method of Acceptance Prescribed)50

第二目 未指定方式之承诺(Method ofAcceptance Not Prescribed)51

第五款 承诺之生效时期51

第一目 到达主义51

第二目 发信主义52

第六款 错误承诺54

第七款 沉默与承诺55

第一目 沉默不构成承诺55

第二目 收受与留存货品是否构成承诺契约行为56

第八款 承诺之迟到与撤回57

第九款 工程承揽适用原则58

第一目 由Common Law之契约构成要件看工程承揽58

第二目 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在工程契约中之角色60

第三章 约因(Consideration)63

第一节 概说63

第二节 约因之意义64

第三节 约因之功能65

第四节 约因之判断65

第一款 约因须经当事人双方交易磋商者66

第一目 赠与性允诺(Gift Promise)66

第二目 兼具交易磋商及赠与性质之约定允诺(Mixture of BargainandGift Promise)67

第三目 表面上或名义上之约因(Sham and Nominal Consideration)68

第四目 以已发生事务为交易之允诺68

第二款 约因须系受约人因约定人之许诺而为承诺或行为者69

第一目 约因之适当性(Adequancy)问题70

第二目 承诺或履行“既存义务”(Pre-existing Duty)之问题70

第三目 权利之不行使作为契约约因(Forbearance as Consideration)75

第五节 双方契约之约因78

第一款 总说78

第二款 约因之争78

第三款 义务之相互性(Mutuality of Obligation)或称约因之相互性(Mutuality of Consideration)79

第一目 定义79

第二目 单方契约与义务之相互性原则80

第三目 得撤销或不得强制履行之约定与相互性原则80

第四目 虚幻允诺(Illusory Promise)与相互性原则81

第五目 默示允诺(Implied Promise)与相互性原则82

第六目 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与相互性原则83

第六节 约因之替代——允诺禁反言(A Substitute for Conside ration—Promissory Estoppel)84

第一款 总说84

第二款 允诺禁反言原则之溯源84

第一目 关于一般之赠与84

第二目 关于不动产之赠与85

第三目 关于慈善性捐助(Charitable Subscription)与婚姻上之财产赠与或和解(Marriage Settlements)85

一、 慈善性捐助85

二、 婚姻上之财产赠与87

第三款 英国契约法约因中之“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原则之适用87

第一目 形成的历史理由87

第二目 英国允诺禁反言原则之适用范围89

第三目 禁反言原则适用范围之延伸90

第四款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一次汇编到契约法第二次汇编有关允诺禁反言之情况92

第一目 美国法律整编之原由92

第二目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一次汇编(Restatement,First,Contracts)93

第三目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Restatement,Second,Contracts)94

第五款 美国允诺禁反言原则之再认识95

第六款 “衡平禁反言”(Equitable Estoppel)与“允诺禁反言”之区别95

第七款 允诺禁反言原则之现况96

第一目 关于信赖要约之情形(Reliance on Offers)96

第二目 关于双方契约不成立之情形97

第三目 关于缔约过程中所为之允诺97

第八款 结语98

第七节 无约因之契约(Contract without Consideration)99

第一款 总说99

第二款 前契约约因与道义上之义务100

第一目 概说100

第二目 给付既存债务之允诺(Promise to Pay Pre-existing Debts)100

第三目 因时效消灭或破产致免除给付义务而仍为给付之允诺(Promise to Pay Past Debts Barred by the Statute101

of Limitation or Bankruptcy)101

一、 因时效消灭致免除给付义务而仍为给付之允诺者101

二、 因破产宣告致免除给付义务而仍为给付之允诺者102

第四目 因受有利益而为给付之允诺(Promise to Pay for BenefitsReceived)103

第五目 履行得撤销义务之允诺(Promise to Perform VoidableDuties)105

第六目 涉及防止诈欺条例之新允诺(New Promise within the Statuteof Frauds)105

第三款 几个无需约因之商务契约与书面契约106

第一目 关于书面债务法范本(The Model Written Obligation Act)106

第二目 关于美国统一商法典(U.C.C.)106

第八节 盖印契约(Contracts under Seal)107

第一款 总说107

第二款 盖印契约之基本要件108

第一目 须以书面为之(In Writing)109

第二目 须盖印(Under Seal)109

第三目 须交付(Delivery)110

第三款 盖印契约之效力111

第四款 制定成文法对盖印契约之影响112

第九节 结论——约因之存废及与大陆法系契约“原因”间之比较113

第一款 美国114

第二款 英国114

第三款 大陆法有关契约“原因”与英美契约法“约因”间之比较116

第四章 电子商务与英美契约法118

第一节 概说118

第一款 EDI之定义及其运作118

第一目 EDI设立及运作方式119

第二目 使用EDI契约构成问题120

第二节 契约法之角色定位122

第三节 EDI and B2B122

第四节 电子商务契约何时成立124

第一款 网络的展示(website display)是否构成要约124

第二款 承诺何时成立125

第一目 一般英美法之见解125

第二目 维也纳买卖公约(The Vienna Sales Convention)127

第三目 欧盟的内部市场电子商务资讯社会服务法律观点指令128

第四目 美国之相关规范128

第五节 网际网络案例一探130

第一款 网际网络在契约法中的地位130

第二款 网际网络交易纠纷时之管辖136

第五章 防止诈欺条例(Statute of Frauds)139

第一节 概说139

第一款 防止诈欺条例之历史背景139

第二款 美国之继受与法律施行142

第二节 防止诈欺条例下须为书面契约之种类142

第一款 为他人偿还债务之约定(Promise to Answer for the Debt of Another)142

第二款 遗产管理人之约定(Promise by Executor or Administrator)144

第三款 以婚姻为约因之契约145

第四款 土地及土地利益买卖或设定负担之契约(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Land or Any Interest in Land)145

第五款 商品买卖契约(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Goods)147

第六款 一年以内不能履行完成之契约(Contracts Not to be Performed within a Year)148

第七款 备忘录(Memorandum)148

第一目 当事人身份149

第二目 标的149

第三目 约因149

第四目 重要条款必须具备149

第五目 当事人签字150

第六目 文件之合并150

第三节 防止诈欺条例之效力150

第一款 完全履行151

第二款 部分履行行为(The Sufficiency of an Act of PartPerformance)亦可阻却防止诈欺条例之引用151

第三款 禁反言原则153

第四款 保证之履行154

第五款 其他154

第六章 错误(Mistake)155

第一节 概说155

第二节 错误之种类156

第一款 双方错误(Mutual Mistake)156

第二款 共同之错误(Common Mistake)156

第三款 单方错误(Unilateral Mistake)157

第三节 有影响力之错误(Operative Mistake)157

第一款 关于契约标的物存在之共同错误(Common Mistake as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Subject-Matter of the Contract)157

第二款 关于契约基本事项中事实或品质之共同错误(Common Mistake as to a Fact or Quality Fundamental to the Agreement)158

第三款 关于确定标的物之双方性错误(Mutual Mistake as tothe Identity of the Subject-Matter)159

第四款 关于对另一方身份单方面错误所订之契约(UnilateralMistake as to Identify of the Person Contractedwith)160

第五款 错误签署文件——关于契约性质之错误(Mistake as tothe Nature of the Document Signed)163

第六款 契约条款错误165

第四节 衡平法对错误之救济(Equitable Relief for Mistake)167

第一款 撤销契约条款(Recession of Contract Terms)167

第二款 强制履行之拒绝(Refusal of Specific Performance)169

第三款 更正契约(Rectification)170

第五节 结论171

第七章 虚伪意思表示(Misrepresentation)172

第一节 总说172

第二节 虚伪意思表示(Misrepresentation)172

第一款 法律之陈述(Statement of Law)173

第二款 意见之陈述(Statement of Opinion)173

第三款 意图之陈述(Statement of Intention)174

第一目 情况改变(Change ofCircumstances)174

第二目 非完全真实之陈述(The Truth but Not the Whole Truth)175

第三目 最大诚信契约(Contract Uberrimae Fidei)175

第四目 信托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s)176

第三节 虚伪意思表示之种类及其效力176

第一款 诈欺性之虚伪意思表示(Fraudulent Misrepresenta tion)176

第二款 疏忽虚伪意思表示(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177

第三款 无意虚伪意思表示(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180

第四节 虚伪意思表示与撤销权180

第一款 契约之确认(Affirmation of Contract)180

第二款 期间之经过(Lapse of Time)181

第三款 回复原状不可能(Restitutio in Integrum Impossible)181

第四款 第三人权利(Third Party Rights)182

第八章 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Duress andUndue Influence)183

第一节 概说183

第二节 强暴胁迫(Duress)183

第三节 不正当影响(Undue Influence)185

第一款 概说185

第二款 实际上及推定之不当影响186

第一目 实际上不当影响186

第二目 推定有不当影响存在187

第三目 美国对不当影响之态度188

第九章 口头证据法则(Parol Evidence Rule)190

第一节 口头证据法则的意义190

第二节 适用口头证据法则之标准191

第一款 双方当事人间订有书面契约191

第二款 具有约束力的契约192

第三款 书面契约系经最终确定且内容完整192

第三节 口头证据法则之限制195

第一款 书面契约之内容,不足以成立一完整契约时,一方得提出口头证据,补充其未完整部分195

第二款 书面契约内容含义不明确时,法院准许采用口头证据以解释其意义197

第三款 凡文字在字典上之意义与职业传统、 社会习惯或197

术语之 意义不相同时,为解释书面契约的真正意义,法院亦准予采用口头证据197

第四款 书面契约内容,其文字意义虽甚明确,然契约因其他原因而无效或得撤销时,即不适用口头证据法则198

一、 契约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力198

二、 使契约无效之情形。例如因诈欺、 胁迫或缺乏约因、 标的不法等情事成立之契约199

三、 因错误而得改正或撤销之情形199

第五款 口头证据法则是实体法上之法则200

第十章 当事人之行为能力(Capacity of Parties)201

第一节 概述201

第二节 未成年人(Infants)之缔约能力201

第一款 日常生活所必需之契约(Contract for Necessaries)202

第二款 劳务之有益契约(Beneficial Contracts of Service)203

第三款 未成年人之侵权行为责任(Liability of Infants inTort)204

第四款 未成年人之诈欺行为及衡平法之回复原状救济204

第五款 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205

第六款 效力未定契约(Infants Voidable Contracts)206

第三节 心神丧失及酗酒者207

第四节 法人(Corporation)208

第五节 特殊身份者之缔约能力209

第一款 外国人209

第二款 敌国人民210

第三款 特殊职业者210

第六节 元首、公法人与欧洲共同体之缔约能力211

第一款 元首(Crown)211

第二款 公法人(Public Authorized)212

第三款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Economic Community)212

第十一章 章英美法上契约内容之解释213

第一节 概说213

第二节 英美法上契约内容之解释214

第一款 契约内容之决定214

第一目 当事人曾为明白之表示时214

一、 视声明于交易的何种阶段所为而定216

二、 契约之条款是否全部形诸于文字216

三、 为声明者是否较他方熟悉契约标的之情况216

第二目 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216

一、 经习惯补充的默示条款216

二、 法定的默示条款217

三、 法院推定的默示条款218

第二款 契约条款之效力218

第一目 视其违反之实际结果219

第二目 视订约时双方可能之真意而定220

第三款 免责条款的效力221

第一目 载有免责条款之文件须为契约之构成部分221

第二目 载有免责条款之文件是否经他方签名,如未签名,是否经适当告知221

第三目 免责条款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制作文件人之解释,此即所谓“Doctrine of Contra Proferentem”223

第四目 免责条款之效力是否得及于契约以外之人223

第五目 免责条款之援用须以契约履行并依本旨履行时为限224

第四款 契约中真空补充(Filling the Gaps)及对最大努力Best Efforts)约定之解释225

第三节 结论226

第十二章 不法约定(Illegal Agreement)227

第一节 概说227

第二节 不法约定之种类228

第一款 赌博契约(Wagering Contract)229

第二款 妨害国交之约定(Agreements Which Injure the Statein it s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230

第三款 妨害公务之约定(Agreements Tending to Injure thePublic Service)231

第四款 妨害司法审判之约定(Agreements Affecting Adversely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232

第五款 以性为标的之约定232

第六款 妨碍家庭之约定233

第一目 家庭关系之约定233

第二目 妨碍家庭之约定234

第七款 限制商业行为之约定(Agreements in Restraint of Trade)235

第一目 一般规定235

第二目 汽油专属销售契约(Solus Agreement)237

第三目 限制竞业之范围及期间238

第八款 排斥法院审判权之约定(Agreements Which Oust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239

第九款 犯刑事罪名或不法侵害之约定(Agreements to Commit a Crime or Civil Wrong)240

第十款 无执照者缔结之契约242

第三节 不法约定之效力242

第一款 契约无效243

第二款 已移转之金钱、 动产与不动产不得回复原状243

第三款 契约签订后法律发生变更对不法契约之效力(Effect of Changes in the Law)243

第四款 不法约定是否过远(Remoteness of the Illegality)244

第五款 例外245

第一目 双方当事人无违法之故意时245

第二目 仅一方当事人有违法之故意时245

第三目 契约之约定可分时246

第四节 结论248

第十三章 章契约违约之救济(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250

第一节 普通法上之救济(Common Law Remedy)250

第一款 损害赔偿金额(Damages)250

第二款 可预计(或预定)与不可预计之损害赔偿金额(Liquidatedand Unliquidated Damages)及惩罚性之损害赔偿(Penalty)253

第三款 损害赔偿之减轻(Mitigation)253

第四款 美国契约法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255

第一目 违约时当事人受损吗255

第二目 出售者数量损失之例外256

第五款 美国契约之信赖及回复原状(Reliance and Restitution)请求权257

第一目 契约信赖损害赔偿请求权257

第二目 回复原状请求权257

一、 原告违约(The Breaching Plaintiff)258

二、 招致损失之契约(Losing Contracts)259

第六款 依“按劳计酬”(Quantum Meruit)提出求偿诉讼261

第二节 衡平法上之救济(Equitable Remedy)262

第一款 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262

第一目 非常困难(Severe Hardship)263

第二目 不公平(Unfairness)263

第三目 不适当之约因(Inadequacy of Consideration)264

第四目 有关个人身份服务之契约(Contracts Involving PersonalService)264

第五目 需要不断监督之契约(Contracts Requiring ConstantSupervision)265

第六目 相互请求救济之可能(Mutuality of Remedy)266

第二款 禁止令(Injunction)267

第三节 结论268

第十四章 章英美契约法形成的历史过程(The History and Developmentof Anglo-American Law of Contract)270

第一节 历史之重要270

第二节 罗马的契约法271

第一款 物之契约(Contracts Re)271

第一目 无偿消费借贷(Mutuum)271

第二目 无偿使用借贷(Commodatum)272

第三目 寄托契约(Depositum)272

第四目 附担保契约(Pignus)272

第二款 口头契约(Contracts Verbis)272

第一目 宣式口头契约(Stipulatio)272

第二目 嫁妆契约(Dictio Dotis)272

第三目 回报口头契约(Ius lurandum Liberti)272

第四目 宣誓(Votum)273

第三款 书面契约(Contracts Litteris)273

第一目 欠账记录契约(Expensilatio)273

第二目 特殊书面契约(Synographae or Chirographae)273

第四款 诺成契约(Contracts Consensus)273

第一目 买卖契约(Emptio Venditio)273

第二目 租赁或劳务契约(Locatio Conductio)273

第三目 合伙契约(Societas)273

第四目 委任契约(Mandatum)273

第三节 普通法之诉讼方式(形式)(Forms of Action at Common Law)274

第一款 普通法之起源(The Origins of the Common Law)274

第二款 诉讼方式(The Forms of Action)275

第三款 对人诉讼(The Personal Actions)277

第一目 收回不法取得动产之诉(Replevin)277

第二目 请求返还扣留物之诉(Detinue)277

第三目 清偿债务之诉(Debt)277

第四目 会计账目之诉(Account)278

第五目 违反契约之诉(Covenant)278

第六目 侵害诉讼(Trespass)278

第七目 违约赔偿之诉(Assumpsit)279

第四节 衡平法之发展(The Development of Equitable Jurisdiction)282

第一款 衡平法的作用是对人的284

第二款 衡平法的救济是一种恩惠而非权利284

第三款 衡平法不如普通法之有系统、 有组织284

第五节 司法体系之建立(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JudicatureSystem)285

第六节 结论287

附录Table of Cases289

主要参考书目307

法律名词英中对照表310

英美通用商业契约样本333

秩序社会的契约化思考——《英美契约法论》评介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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