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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组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14791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149页
  • 文件大小:86MB
  • 文件页数:166页
  • 主题词: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自学参考资料;仲裁-制度-中国-法律工作者-资格考核-自学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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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7月6日)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9月16日)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8月27日)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8月23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

导读1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

第一条 【立法依据】2

第二条 【本法任务】2

第三条 【本法适用范围】2

第四条 【本法空间效力】2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2

第六条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2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2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2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3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3

第十三条 【处分原则】3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3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3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4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4

第二章 管辖4

第一节 级别管辖5

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5

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5

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5

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院管辖】6

第二节 地域管辖6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6

第二十三条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6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7

第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8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8

第二十七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8

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9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9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10

第三十一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10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10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10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11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11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12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12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12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13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的转移】13

第三章 审判组织14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14

第四十一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14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14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的活动规则】14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14

第四章 回避15

第四十五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15

第四十六条 【回避申请】16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16

第四十八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16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16

第一节 当事人17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范围】17

第五十条 【诉讼权利义务】18

第五十一条 【自行和解】18

第五十二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19

第五十三条 【共同诉讼】19

第五十四条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20

第五十五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21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22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24

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24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24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24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25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25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25

第六章 证据25

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和证明标准】26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与查证】26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29

第六十六条 【证据的公开与质证】31

第六十七条 【公证文书的证明力】33

第六十八条 【书证和物证】33

第六十九条 【视听资料】33

第七十条 【证人作证】33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陈述】34

第七十二条 【鉴定结论】34

第七十三条 【勘验笔录】34

第七十四条 【证据保全】36

第七章 期间、送达38

第一节 期间38

第七十五条 【期间的种类和计算】38

第七十六条 【期间的耽误和顺延】38

第二节 送达38

第七十七条 【送达回证】38

第七十八条 【直接送达】38

第七十九条 【留置送达】38

第八十条 【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39

第八十一条 【军人的转交送达】39

第八十二条 【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39

第八十三条 【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39

第八十四条 【公告送达】39

第八章 调解39

第八十五条 【法院调解原则】40

第八十六条 【法院调解的程序】40

第八十七条 【对法院调解的协助】40

第八十八条 【调解协议的达成】40

第八十九条 【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40

第九十条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41

第九十一条 【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41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43

第九十二条 【诉讼财产保全】43

第九十三条 【诉前财产保全】44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44

第九十五条 【财产保全的解除】45

第九十六条 【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45

第九十七条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45

第九十八条 【先予执行的条件】46

第九十九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46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47

第一百条 【拘传的适用】47

第一百零一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强制措施】47

第一百零二条 【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的强制措施】48

第一百零三条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49

第一百零四条 【罚款和拘留的适用】49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49

第一百零六条 【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49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50

第一百零七条 【诉讼费用】50

第二编 审判程序54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54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55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的实质要件】55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的形式要件】55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的内容】56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起诉的审查及处理】56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受理程序】58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59

第一百一十三条 【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59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59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59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核取证】59

第一百一十七条 【调查取证的程序】59

第一百一十八条 【委托调查】59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的追加】59

第三节 开庭审理59

第一百二十条 【公开审理及例外】59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巡回审理】59

第一百二十二条 【开庭通知与公告】59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宣布开庭】60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顺序】60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60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并审理】60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60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调解】60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60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61

第一百三十一条 【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62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延期审理】62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庭笔录】62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宣告判决】62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审审限】62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63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诉讼中止】63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终结】63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64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的内容】6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先行判决】64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64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一审裁判的生效】65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65

第一百四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65

第一百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66

第一百四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66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66

第一百四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68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69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上诉期间】69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状的内容】69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起上诉程序】69

第一百五十条 【上诉的受理】69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审的审理范围】70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70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审裁判】70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71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上诉案件的调解】71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诉的撤回】72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二审适用的程序】72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二审裁判的效力】72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二审审限】72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72

第一节 一般规定72

第一百六十条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72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73

第一百六十二条 【特别程序的转换】73

第一百六十三条 【特别程序的审限】73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73

第一百六十四条 【起诉】73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理、审限及判决】73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73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73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73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告与判决】73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撤销】73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74

第一百七十条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74

第一百七十一条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74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理及判决】74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判决的撤销】74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74

第一百七十四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74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告及判决】74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的撤销】75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75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7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75

第一百七十九条 【应当再审的情形】76

第一百八十条 【申请再审的提起】77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及管辖法院】77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78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78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78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启动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79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再审案件的审理】79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81

第一百八十八条 【抗诉的后果】81

第一百八十九条 【抗诉书】81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81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82

第一百九十一条 【支付令的申请】82

第一百九十二条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82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理】82

第一百九十四条 【支付令的异议】83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84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84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84

第一百九十七条 【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85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85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权判决】85

第二百条 【除权判决的撤销】85

第三编 执行程序86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86

第二百零一条 【执行依据及管辖】86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及处理】88

第二百零三条 【变更执行法院】88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异议】89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机构】90

第二百零六条 【委托执行】90

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和解】91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担保】92

第二百零九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93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回转】94

第二百一十一条 【法院调解书的执行】94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94

第二百一十二条 【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95

第二百一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95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96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96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通知及立即执行制度】96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97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财产报告制度】97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97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98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99

第二百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99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查封财产的保管】99

第二百二十三条 【拍卖、变卖】99

第二百二十四条 【搜查】105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指定交付】105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制迁出】106

第二百二十七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106

第二百二十八条 【行为的执行】106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迟延履行的责任】106

第二百三十条 【继续执行】107

第二百三十一条 【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执行威慑机制】109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109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止执行】109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终结执行】110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110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111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111

第二百三十五条 【适用本法原则】111

第二百三十六条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111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司法豁免原则】111

第二百三十八条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111

第二百三十九条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111

第二百四十条 【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112

第二十四章 管辖112

第二百四十一条 【特殊地域管辖】112

第二百四十二条 【明示协议管辖】112

第二百四十三条 【默示协议管辖】112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专属管辖】113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113

第二百四十五条 【送达方式】113

第二百四十六条 【答辩期间】114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上诉期间】114

第二百四十八条 【审理期间】114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114

第二百四十九条 【涉外财产保全申请】115

第二百五十条 【诉前保全及解除】115

第二百五十一条 【财产保全的解除】115

第二百五十二条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115

第二百五十三条 【保全财产的监督】115

第二百五十四条 【解除保全】115

第二十七章 仲裁115

第二百五十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115

第二百五十六条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115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116

第二百五十八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116

第二百五十九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116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116

第二百六十条 【司法协助的原则】117

第二百六十一条 【司法协助的途径】117

第二百六十二条 【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117

第二百六十三条 【司法协助程序】117

第二百六十四条 【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117

第二百六十五条 【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118

第二百六十六条 【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118

第二百六十七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18

第二百六十八条 【施行时间】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28

导读128

第一章 总则128

第一条 【立法宗旨】128

第二条 【适用范围】128

第三条 【适用范围的例外】129

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129

第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130

第六条 【仲裁机构的选定】130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130

第八条 【仲裁独立原则】130

第九条 【一裁终局制度】130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130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30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131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131

第十三条 【仲裁员的条件】131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131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131

第三章 仲裁协议131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132

第十七条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32

第十八条 【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133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134

第二十条 【对仲裁协议的异议】134

第四章 仲裁程序135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136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仲裁的条件】136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仲裁的文件】136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136

第二十四条 【对仲裁申请的处理】136

第二十五条 【受理后的准备工作】136

第二十六条 【对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起诉的处理】136

第二十七条 【仲裁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请求】137

第二十八条 【财产保全】137

第二十九条 【仲裁代理】138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139

第三十条 【仲裁庭的组成】139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的选任】139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的指定】139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的通知】139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139

第三十五条 【回避申请】140

第三十六条 【回避的决定】140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的重新确定】140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的除名】140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140

第三十九条 【仲裁审理的方式】140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及例外】140

第四十一条 【开庭通知与延期审理】140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缺席的处理】140

第四十三条 【举证责任】140

第四十四条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141

第四十五条 【证据的出示与质证】141

第四十六条 【证据保全】141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的辩论】141

第四十八条 【仲裁笔录】141

第四十九条 【仲裁和解】141

第五十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处理】141

第五十一条 【仲裁调解】142

第五十二条 【仲裁调解书】142

第五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作出】142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的内容】143

第五十五条 【先行裁决】143

第五十六条 【裁决书的补正】143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生效】143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143

第五十八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143

第五十九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144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的期限】144

第六十一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144

第六章 执行145

第六十二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145

第六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145

第六十四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复】146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146

第六十五条 【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146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46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聘任】146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146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笔录】146

第七十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146

第七十一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146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147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规则】147

第八章 附则147

第七十四条 【仲裁时效】147

第七十五条 【仲裁暂行规则的制定】147

第七十六条 【仲裁费用】147

第七十七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147

第七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有关仲裁的规定的效力】148

第七十九条 【新旧仲裁委员会的衔接和过渡】148

第八十条 【施行日期】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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