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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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继承法律实务
  • 邓建国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96855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209页
  • 文件大小:56MB
  • 文件页数:227页
  • 主题词:继承法-研究-中国;继承法-研究-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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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篇 大陆地区遗产继承实务1

第一章 大陆继承流程概述3

一、继承的开始3

二、遗产范围4

三、继承及遗赠的接受或放弃4

四、继承权的丧失5

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5

六、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6

七、大陆继承法的渊源6

第二章 继承的开始、接受与放弃8

第一节 关于继承的开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8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8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10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及遗产的保护11

第二节 继承开始后,如何接受和放弃继承12

一、接受继承12

二、放弃继承12

第三章 继承权16

第一节 继承权取得的依据16

一、法定继承权的取得16

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17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及顺序18

第二节 继承权的行使22

第三节 关于继承权的丧失的有关规定22

一、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的情形22

二、继承权丧失对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23

第四节 关于继承权保护的相关规定24

一、继承权纠纷的一般保护24

二、继承权的特别保护24

第五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26

一、代位继承的一般规定26

二、转继承的一般规定27

第四章 遗产29

第一节 关于遗产范围的法律规定29

一、遗产范围的法律规定及释义29

二、认定遗产范围时需注意的事项30

第二节 实践中常见的遗产的认定31

一、买断工龄款31

二、按揭购房31

三、复员军人转业费、复员费32

四、抵押权32

五、股东资格32

六、商标专用权32

七、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32

八、死亡赔偿金33

第三节 房屋继承问题33

一、办理房屋继承登记需提交的材料33

二、房产价值的确定和房产的处理方式34

第五章 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37

第一节 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37

一、遗嘱37

二、遗赠37

三、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38

四、遗赠扶养协议38

第二节 遗嘱可以采取的形式及其要求39

一、公证遗嘱39

二、自书遗嘱40

三、代书遗嘱40

四、录音遗嘱40

五、口头遗嘱41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以及多份遗嘱效力的认定43

一、遗赠的变更和撤销方式43

二、多份遗嘱效力的认定43

第四节 常见遗嘱无效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44

一、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遗嘱无效44

二、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遗嘱无效44

三、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遗嘱无效44

四、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处分导致的遗嘱无效45

五、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处分无效45

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遗嘱无效45

七、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无效45

第六章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50

一、法律一般规定50

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可能情形50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的处理50

第七章 继承法律发展趋向及应对53

一、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53

二、继承权丧失与恢复制度53

三、遗产归扣54

四、共同继承人的瑕疵担保责任54

五、无人继承遗产制度54

六、遗产税55

第二篇 台湾地区遗产继承实务57

第一章 继承的开始59

第一节 在何种情况下开始继承59

一、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法定事实59

二、前顺序血亲继承人全部抛弃继承权60

第二节 继承于何时开始60

第二章 继承人的确定62

第一节 遗产继承人需要具备的资格62

一、继承的资格62

二、关于配偶的继承资格台湾地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63

三、养子女继承资格66

四、私生子的继承资格68

五、胎儿的继承资格70

六、代位继承的资格70

七、同时死亡的继承资格72

八、酌定继承72

第二节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确定73

第三节 继承资格丧失及其回复情形74

一、继承资格的丧失74

二、继承资格的回复76

第三章 继承财产的确定78

第一节 继承的范围78

一、可继承的权利78

二、可继承的义务78

三、不可继承的权利与义务79

第二节 被继承人的财产清查79

一、财产清查程序79

二、不同财产的清查80

第三节 共同继承时的遗产管理81

一、处分行为81

二、保存行为81

三、公共共有物的使用81

四、继承财产的孳息收益也应归全体共同继承人共同所有81

第四节 继承费用的承担82

第五节 台湾地区“民法”关于亲属会议的规定83

一、亲属会议的程序83

二、亲属会议的权限85

第四章 台湾地区法律中关于遗产的承认继承的规定86

第一节 承认继承86

第二节 无限继承87

第三节 限定继承88

一、限定继承的程序要求88

二、限定继承实务流程89

三、限定继承的效果90

四、继承人承认限定继承的,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91

五、限定继承下,继承清偿的顺序91

第四节 抛弃继承93

一、抛弃继承的一般规定93

二、抛弃继承实务流程95

第五章 遗产税97

第一节 台湾地区关于课征遗产税的规定97

一、应计入遗产总额进行课征遗产税97

二、不计入遗产总额进行课征遗产税98

第二节 遗产税的纳税申报99

一、确定纳税义务人100

二、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填发申报通知书100

三、纳税义务人办理遗产税申报100

四、稽征机关办理评估,缮发纳税通知书103

五、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103

六、纳税义务人领取遗产税证明书105

七、办理产权移转105

第三节 遗产价值计算106

一、土地价值计算106

二、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准106

三、公开上市或上柜股票以收盘价为时价107

四、债权以实际债权额加应收的利息计算107

五、黄金以继承开始日的牌价计算107

六、外币以继承开始日的汇率计算107

七、有价证券的价格计算107

八、有关尚未领受的信托利益的计算107

第四节 遗产税计算108

第五节 遗产税额的扣抵108

第六节 遗产税免税额的计算109

第七节 节税技巧列举112

第六章 继承登记的办理114

第一节 办理登记的一般规定114

一、办理继承登记注意事项114

二、继承人的债权人办理继承登记的程序114

三、无人承认继承遗产如何办理登记115

第二节 不动产公同共有的登记115

一、不动产登记115

二、土地建筑改良物的继承登记116

第三节 不动产赠与的登记117

一、依法规定地价的土地117

二、未规定地价的土地或建筑物117

第七章 遗产的分割119

第一节 遗产分割的一般规定119

一、分割自由119

二、分割限制119

第二节 遗产的分割方式120

一、依遗嘱分割121

二、依协议分割121

三、依法院裁判分割121

第三节 分割中一些责任的承担121

一、各继承人对于遗产瑕疵的担保责任122

二、各继承人对于债权实现的担保责任——对债务人的支付能力的担保122

三、个别继承人无资力负担保责任时,有偿还请求权的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分担123

四、共同继承人连带责任123

第四节 应继分124

第五节 代位继承的应继分的相关规定126

第六节 继承人曾受特种赠与时的应继分——归扣127

第七节 继承人又是债务人的应继分128

第八章 遗嘱130

第一节 遗嘱人须具备的资格130

一、遗嘱130

二、立遗嘱人的能力130

三、立遗嘱的能力确定的时间131

第二节 立遗嘱的方式131

一、普通方式的遗嘱131

二、特别方式的遗嘱——口授遗嘱135

第三节 遗嘱见证人需要具备的资格137

一、法律上的资格限制137

二、事实上的资格限制137

第四节 遗嘱撤回的情形138

一、遗嘱人自己意愿的撤回138

二、依法律规定撤回139

第五节 遗嘱的效力139

第六节 遗嘱的执行140

一、遗嘱的提示与开视140

二、遗嘱执行人140

第七节 台湾地区“民法”关于遗赠的相关规定142

一、遗赠有效的条件142

二、附负担的遗赠143

三、遗赠的抛弃143

第八节 特留分的计算及特留分保护的相关规定144

一、特留分的计算145

二、特留分的保护145

三、扣减权的行使146

第九章 无人承认继承147

第一节 无人承认继承的确定147

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148

一、遗产管理人的职责148

二、遗产管理人的报酬148

三、无人继承时的处理149

第三篇 两岸继承法律实务比较与衔接151

第一章 两岸继承法律差异概述153

一、继承的开始及承认153

二、不能证明死亡先后的推定153

三、法定继承顺序154

四、配偶的地位154

五、继子女的继承权155

六、非婚生子女继承权155

七、养孙子女的继承地位155

八、遗嘱继承权取得155

九、继承权丧失及回复制度156

十、两岸遗赠制度存在差别156

十一、代位继承157

十二、酌分遗产157

十三、遗嘱形式的不同规定158

十四、大陆没有而台湾地区有的制度:归扣、亲属会议、遗产税等159

十五、无人继承时遗产的管理160

第二章 大陆对于两岸继承的法律安排161

第一节《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对于婚姻继承的规定161

一、关于婚姻问题161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62

三、关于抚养、赡养和收养问题162

四、关于继承问题163

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163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中针对涉台民事审判的内容163

一、认真学习中央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163

二、关注两岸关系发展的情况164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164

一、适用情形164

二、可送达的法律文书164

三、送达的一般方式164

四、送达的要求165

五、大陆接受送达的一般规定165

第四节 大陆地区对台湾地区继承人继承大陆地区遗产相关法律问题规定总结166

第三章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两岸继承的法律安排168

第一节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对继承的相关规定168

一、关于如何适用法律的总述168

二、婚姻家庭适用法律169

三、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170

第二节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中的有关规定171

一、关于遗产税171

二、继承的表示172

三、遗产172

第三节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管理办法”172

一、关于办理机构172

二、关于遗产管理人172

三、关于遗产173

四、管理报酬173

第四节 大陆人民继承台湾地区遗产相关规定总结174

一、台湾方面关于大陆人民继承台湾地区遗产的规定174

二、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相关事宜175

三、大陆人民继承台湾地区遗产,该如何办理176

四、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地区居民遗产注意事项179

第四章 两岸区际继承概述180

一、现状180

二、区际继承的通常做法181

三、解决中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应遵循的原则181

第五章 两岸继承法律差异产生的实务操作技巧183

第一节 针对法定继承权主体差异的实务操作技巧183

第二节 针对婚姻效力而产生的实务操作技巧185

第三节 针对继承权丧失与回复及代位继承的实务操作技巧186

附录一: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案件批复文件188

一、析产与遗产认定1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寿朋、张惜时与王素卿继承案的批复1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1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的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1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8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1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1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1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1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等人房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1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1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193

二、法定继承1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1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1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1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1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1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莫曼玲等人与赵新民等人继承纠纷的批复19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1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8

三、遗嘱继承1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1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1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199

附录二:遗嘱公证细则200

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4

附录四:台湾地区“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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