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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87573
  • 出版时间:2015
  • 标注页数:433页
  • 文件大小:61MB
  • 文件页数:475页
  • 主题词:刑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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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第一编 总则2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2

第二条任务2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2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3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3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4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4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5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5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6

第十二条溯及力6

第二章 犯罪7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7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7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8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9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10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11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12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2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13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14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15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5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15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16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17

第三节 共同犯罪18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18

第二十六条主犯18

第二十七条从犯19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20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20

第四节 单位犯罪21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21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22

第三章 刑罚22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22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22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23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23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23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23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24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止从事相关职业24

第二节 管制26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26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26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27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27

第三节 拘役27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27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27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27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8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28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28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28

第五节 死刑29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29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30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30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32

第六节 罚金33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33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33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34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34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35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35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36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36

第八节 没收财产37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37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37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38

第一节 量刑38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38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38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40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40

第二节 累犯41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41

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4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42

第六十七条 自首42

第六十八条立功43

第四节 数罪并罚44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44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46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46

第五节 缓刑47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47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48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48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49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49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49

第六节 减刑50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50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51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51

第七节 假释53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53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54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54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54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55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55

第八节 时效56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56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56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57

第五章 其他规定58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58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58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58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59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60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范围61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61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61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62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63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63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63

第二编 分则63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63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63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64

煽动分裂国家罪64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64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64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64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65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65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65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65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66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67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67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6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67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7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8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8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69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69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70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70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70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70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71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73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74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75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76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76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77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77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78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78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78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79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79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80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81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81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8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8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81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82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82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83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83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84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85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87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87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89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89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89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90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90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91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91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2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2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92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93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95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96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7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98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98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99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99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100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100

第二节 走私罪100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100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00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00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102

走私废物罪102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03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04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105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106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107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08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108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10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11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12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碍清算罪112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13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114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15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16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17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18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19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19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21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22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23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25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1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26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26

伪造货币罪126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128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129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29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29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131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32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33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33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34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34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36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36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37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37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38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39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39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41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142

贪污罪142

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42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142

挪用公款罪143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43

违法运用资金罪143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144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145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45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46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147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148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49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149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151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152

金融凭证诈骗罪153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154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155

盗窃罪156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157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157

第一百九十九条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159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159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60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160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161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161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162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162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62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164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4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5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6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67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167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67

非法出售发票罪167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168

诈骗罪168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68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169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169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169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169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70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71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171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172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73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173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175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75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175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175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176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176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78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179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180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182

倒卖车票、船票罪182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182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83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83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183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184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84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184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185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186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187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187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188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189

猥亵儿童罪189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190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190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191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193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94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195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195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196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197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98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198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199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01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02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03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03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04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204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04

盗窃罪204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5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207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08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208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09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209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强奸罪209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210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11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212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213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13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14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215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215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217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218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219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220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221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221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223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224

贪污罪224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225

挪用公款罪225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226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226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227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228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28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29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229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229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31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231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32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32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32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233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34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35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35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35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36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236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36

代替考试罪236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37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37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37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39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240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242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42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43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44

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245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45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45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245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245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47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47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247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248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49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249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50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50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50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251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52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52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52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253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253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253

强奸罪;诈骗罪253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254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54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255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255

开设赌场罪255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25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256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256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57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257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57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258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259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259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260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261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261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262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63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64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65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265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265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265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266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266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66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66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267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268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68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269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269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270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270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270

过失损毁文物罪270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271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271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271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272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272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273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273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273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73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274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274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274

故意伤害罪274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275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275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276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277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277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277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78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278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279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279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80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80

非法狩猎罪280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80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281

破坏性采矿罪281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281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282

滥伐林木罪282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282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282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83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83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285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285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285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85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286

制造毒品罪286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87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288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288

强迫他人吸毒罪288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289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289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290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数量的计算原则29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90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290

协助组织卖淫罪291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92

引诱幼女卖淫罪292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293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294

第三百六十二条窝藏、包庇罪294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295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95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295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296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296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297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297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298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98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298

阻碍军事行动罪299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299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299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299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299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00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00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00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00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01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01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301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301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302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02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03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03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03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03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303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304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304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305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307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308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309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309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310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10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311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312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313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314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314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行贿罪315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315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15

隐瞒境外存款罪315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316

私分罚没财物罪316

第九章 渎职罪316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316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18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319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319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19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320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320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320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321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321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322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322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323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323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23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324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324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325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325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325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326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327

商检失职罪327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327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327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327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327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27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重罪328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28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328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328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329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329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329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329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329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329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329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329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330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330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330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330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330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330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330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330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331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331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331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331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331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331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331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332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332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332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332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332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332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332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332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332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332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333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界定333

附则333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及法律的废止与保留333

附录一33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 2.29)33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8.27修正)33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8.27修正)33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3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3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34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3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12.29)3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12.29)34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12.29)3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4.24)34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4.24)3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4.24)34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4.24)35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8.27修正)3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8.27修正)3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8.27修正)35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6.30)3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10.30)36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10.30)36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8.27修正)367

附录二3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历次修改条文新旧对照370

刑事司法解释总目录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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