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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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刑法实务全书](https://www.shukui.net/cover/72/31213084.jpg)
- 曹子丹,储槐植,张凤阁等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7800834247
- 出版时间:1997
- 标注页数:1727页
- 文件大小:564MB
- 文件页数:1805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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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1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制定的依据(第一条)1
刑法的任务(第二条)1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2
刑法的适用范围(第六条至第十二条)3
第二章 犯罪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9
犯罪的定义(第十三条)9
故意犯罪的定义(第十四条)9
过失犯罪的定义(第十五条)10
意外事件的定义(第十六条)10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第十七条)10
关于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第十八条)11
关于聋哑人及盲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第十九条)12
关于正当防卫(第二十条)12
关于紧急避险(第二十一条)1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4
犯罪预备(第二十二条)14
犯罪未遂(第二十三条)15
犯罪中止(第二十四条)15
第三节 共同犯罪16
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16
主犯和犯罪集团(第二十六条)17
从犯(第二十七条)17
胁从犯(第二十八条)18
教唆犯(第二十九条)18
第四节 单位犯罪19
单位犯罪定义(第三十条)19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十一条)19
第三章 刑罚20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20
刑罚的分类(第三十二条)20
主刑的种类(第三十三条)20
附加刑的种类(第三十四条)21
关于驱逐出境的规定(第三十五条)21
犯罪分子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21
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的处理规定(第三十七条)22
第二节 管制22
管制的期限和执行机关(第三十八条)22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三十九条)23
管制的解除(第四十条)23
管制刑期的计算(第四十一条)23
第三节 拘役24
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二条)24
拘役的执行(第四十三条)24
拘役刑期的计算(第四十四条)24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4
关于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五条)24
关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六条)25
关于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四十七条)25
第五节 死刑26
死刑的适用对象和核准程序(第四十八条)26
不适用死刑的情况(第四十九条)26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第五十条)27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第五十一条)27
第六节 罚金28
罚金的判处(第五十二条)28
罚金的缴纳(第五十三条)28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28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五十四条)28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五条)29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的规定(第五十六条)30
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第五十七条)30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第五十八条)31
第八节 没收财产31
没收财产的范围(第五十九条)31
没收财产与偿还正当债务的关系(第六十条)32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32
第一节 量刑32
量刑的根据(第六十一条)32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第六十二条)33
减轻处罚(第六十三条)33
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处理(第六十四条)34
第二节 累犯35
一般累犯及累犯的处罚原则(第六十五条)35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第六十六条)36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36
自首(第六十七条)36
立功(第六十八条)37
第四节 数罪并罚38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38
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第七十条)39
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39
第五节 缓刑40
缓刑和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二条)40
缓刑考验期限(第七十三条)40
累犯不适用缓刑(第七十四条)40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第七十五条)41
缓刑的考察(第七十六条)41
缓刑的撤销(第七十七条)42
第六节 减刑42
减刑的条件(第七十八条)42
减刑的程序(第七十九条)43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第八十条)44
第七节 假释44
假释的条件(第八十一条)44
假释的程序(第八十二条)45
假释考验期限(第八十三条)45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第八十四条)46
假释的监督(第八十五条)46
假释的撤销(第八十六条)46
第八节 时效47
追诉时效期限(第八十七条)47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第八十八条)48
追诉期限的计算(第八十九条)49
第五章 其他规定49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规定(第九十条)49
关于公共财产的界定(第九十一条)50
关于公民私人财产的界定(第九十二条)51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三条)52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九十四条)53
重伤的定义(第九十五条)53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第九十六条)54
“首要分子”的定义(第九十七条)55
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第九十八条)56
刑法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第九十九条)57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报告(第一百条)57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第一百零一条)57
第二编 分则58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58
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58
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59
武装叛乱罪和武装暴乱罪(第一百零四条)60
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61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处罚(第一百零六条)62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七条)62
投敌叛变罪(第一百零八条)63
叛逃罪(第一百零九条)64
间谍罪(第一百一十条)64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第一百一十一条)65
资敌罪(第一百一十二条)66
死刑及没收财产在本章的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6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6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6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罪(第一百一十五条)68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六条)68
破坏交通设施罪(第一百一十七条)69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一十八条)69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第一百一十九条)70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71
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一条)71
劫持船只、汽车罪(第一百二十二条)72
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一百二十三条)7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二十四条)7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一百二十五条)74
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六条)75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七条)76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八条)77
丢失枪支罪(第一百二十九条)78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三十条)78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一条)79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79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80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81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82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83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七条)83
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重大伤亡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84
违反消防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罪(第一百三十九条)8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5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85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85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一条)86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87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三条)88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88
生产、销售劣质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第一百四十五条)89
生产、销售劣质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罪(第一百四十六条)90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一百四十七条)91
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第一百四十八条)92
关于构成生产、销售本节特定的伪劣商品罪同时触犯本节关于生产销售一般伪劣商品罪的规定的处罚原则(第一百四十九条)92
关于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93
第二节 走私罪93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93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二条)95
普通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三条)96
走私保税货物、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四条)97
以走私罪论处的行为(第一百五十五条)97
关于以走私共犯论处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98
武装掩护走私罪和暴力抗拒缉私罪(第一百五十七条)9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99
骗取公司登记罪(第一百五十八条)99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一百五十九条)100
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六十条)101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第一百六十一条)102
隐匿公司财产、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罪(第一百六十二条)103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104
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105
国有公司、企业领导人非法图利罪(第一百六十五条)106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损公肥私罪(第一百六十六条)106
商贸活动失职罪(第一百六十七条)107
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和严重亏损罪(第一百六十八条)108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罪(第一百六十九条)108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09
伪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条)109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以伪造货币换取真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110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二条)112
变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三条)112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犯罪(第一百七十四条)113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非法牟利罪(第一百七十五条)11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115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七条)116
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第一百七十八条)117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118
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第一百八十条)119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罪(第一百八十一条)121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一百八十二条)122
虚假理赔罪(第一百八十三条)123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八十四条)123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客户资金罪(第一百八十五条)124
非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125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拆借、放贷罪(第一百八十七条)127
非法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罪(第一百八十八条)127
非法承兑、付款、保证罪(第一百八十九条)128
逃汇罪(第一百九十条)129
洗钱罪(第一百九十一条)130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31
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131
贷款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131
金融票据诈骗罪和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凭证罪(第一百九十四条)132
信用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134
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第一百九十六条)135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136
保险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137
对三种金融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139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刑事处罚(第二百条)139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40
偷税罪(第二百零一条)140
抗税罪(第二百零二条)141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三条)141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第二百零四条)14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第二百零五条)143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144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145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购买后又虚开或者出售的犯罪(第二百零八条)146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的其他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147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第二百一十条)148
单位犯偷税、逃税、骗税等犯罪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149
关于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在财产刑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149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150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15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四条)150
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五条)151
假冒他人专利权罪(第二百一十六条)151
侵犯著作权罪(第十百一十七条)15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八条)153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153
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二十条)155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55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二十一条)155
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二条)156
串通投标罪(第二百二十三条)156
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157
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158
强买强卖罪、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罪(第二百二十六条)159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和倒卖车船票罪(第二百二十七条)160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二百二十八条)16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二百二十九条)161
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罪(第二百三十条)162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三十一条)163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63
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163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三条)164
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164
过失重伤罪(第二百三十五条)165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第二百三十六条)166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二百三十七条)167
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168
绑架罪(第二百三十九条)169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条)17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171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二条)173
诬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三条)173
强迫职工劳动罪(第二百四十四条)174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第二百四十五条)175
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四十六条)176
刑讯逼供罪、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罪(第二百四十七条)177
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四十八条)17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二百四十九条)178
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罪(第二百五十条)179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二百五十一条)179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二条)180
邮政工作人员妨害邮电通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180
报复陷害罪(第二百五十四条)181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二百五十五条)182
破坏选举罪(第二百五十六条)18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七条)184
重婚罪(第二百五十八条)185
破坏军人婚姻罪(第二百五十九条)185
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条)186
遗弃罪(第二百六十一条)186
拐骗未成年人罪(第二百六十二条)187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87
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187
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189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的犯罪(第二百六十五条)190
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190
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191
聚众哄抢罪(第二百六十八条)192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192
侵占他人财物罪、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第二百七十条)193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一条)194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195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罪(第二百七十三条)196
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七十四条)196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五条)197
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百七十六条)198
第六章 防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9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198
阻碍公务罪、阻碍人民代表职务罪、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职责罪和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198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第二百七十八条)200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和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第二百七十九条)200
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身份证罪(第二百八十条)201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罪(第二百八十一条)202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203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第二百八十三条)204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四条)204
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五条)205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第二百八十六条)205
利用计算机犯罪(第二百八十七条)207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二百八十八条)208
聚众“打砸抢”犯罪(第二百八十九条)208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二百九十条)209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一条)210
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九十二条)210
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211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罪(第二百九十四条)212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二百九十五条)214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六条)214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七条)215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百九十八条)216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二百九十九条)216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罪(第三百条)217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第三百零一条)218
盗窃、侮辱尸体罪(第三百零二条)218
赌博罪(第三百零三条)219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三百零四条)219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220
伪证罪(第三百零五条)220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第三百零六条)220
阻止证人作证罪,指使他人作伪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第三百零七条)221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三百零八条)222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百零九条)222
窝藏罪、包庇罪(第三百一十条)223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第三百一十一条)223
窝赃罪、销赃罪(第三百一十二条)224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第三百一十三条)224
妨害查封、扣押、冻结罪(第三百一十四条)224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三百一十五条)225
脱逃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第三百一十六条)226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百一十七条)227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27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一十八条)227
骗取出境证件罪(第三百一十九条)228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三百二十条)229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一条)230
偷越国(边)境罪(第三百二十二条)231
故意破坏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三百二十三条)231
第四节 防害文物管理罪232
故意损毁珍贵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第三百二十四条)232
私自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三百二十五条)233
倒卖文物罪(第三百二十六条)234
私卖、私送文物藏品罪(第三百二十七条)234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三百二十八条)235
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罪(第三百二十九条)236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237
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第三百三十条)237
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三百三十一条)238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第三百三十二条)239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第三百三十三条)239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对血液、血液制品违规操作罪(第三百三十四条)240
医疗责任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五条)240
非法行医罪(第三百三十六条)241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三百三十七条)24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42
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罪(第三百三十八条)242
非法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条)243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条)244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第三百四十一条)245
毁坏耕地罪(第三百四十二条)246
擅自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第三百四十三条)246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三百四十四条)247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第三百四十五条)247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第三百四十六条)248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49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249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25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第三百四十九条)252
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出进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三百五十条)25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百五十一条)253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三百五十二条)254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三条)254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四条)255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三百五十五条)255
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处罚规定(第三百五十六条)256
关于毒品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第三百五十七条)257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258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259
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罪,嫖宿幼女罪(第三百六十条)259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人员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处罚(第三百六十一条)260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人员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罪(第三百六十二条)260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26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罪(第三百六十三条)261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四条)262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罪(第三百六十五条)263
单位犯本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六十六条)264
淫秽物品的定义(第三百六十七条)264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65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第三百六十八条)265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三百六十九条)266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三百七十条)266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罪(第三百七十一条)267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三百七十二条)268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兵罪(第三百七十三条)268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三百七十四条)268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罪(第三百七十五条)269
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拒绝、逃避服役罪(第三百七十六条)270
提供虚假情报罪(第三百七十七条)270
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罪(第三百七十八条)271
资助逃兵罪(第三百七十九条)271
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罪(第三百八十条)271
拒绝军事征用罪(第三百八十一条)272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72
贪污罪的定义(第三百八十二条)272
对贪污罪的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273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第三百八十四条)274
受贿罪的定义(第三百八十五条)275
对受贿罪的处罚(第三百八十六条)276
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276
斡旋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276
行贿罪的定义(第三百八十九条)277
对行贿罪的处罚(第三百九十条)277
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278
介绍贿赂罪(第三百九十二条)278
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279
对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不按规定交公的处罚规定(第三百九十四条)2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境外存款不报罪(第三百九十五条)280
私分国有财产罪(第三百九十六条)280
第九章 渎职罪281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281
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282
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条)282
私放人犯罪、因失职致使人犯脱逃罪(第四百条)283
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一条)284
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285
非法批准设立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罪(第四百零三条)286
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罪(第四百零四条)286
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中徇私舞弊罪(第四百零五条)28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贸易合同中被诈骗罪(第四百零六条)288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四百零七条)288
国家环保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事故罪(第四百零八条)288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第四百零九条)289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四百一十条)289
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一条)290
伪造商检结果、放弃商检、延误商检、错误出证罪(第四百一十二条)290
伪造检疫结果、放弃检疫、延误检疫、错误出证罪(第四百一十三条)291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追究职责罪(第四百一十四条)291
非法办理出入境证件罪、私放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四百一十五条)292
不履行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罪,阻碍解救罪(第四百一十六条)29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七条)293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八条)29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罪(第四百一十九条)294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294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第四百二十条)294
违抗命令罪(第四百二十一条)295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第四百二十二条)296
投降敌人罪(第四百二十三条)296
临阵脱逃罪(第四百二十四条)297
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罪(第四百二十五条)298
阻碍执行职务罪(第四百二十六条)298
滥用职权罪(第四百二十七条)299
作战消极罪(第四百二十八条)300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四百二十九条)300
叛逃罪(第四百三十条)301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一条)302
泄露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二条)302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第四百三十三条)303
自伤罪(第四百三十四条)304
逃离部队罪(第四百三十五条)305
武器装备肇事罪(第四百三十六条)305
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四百三十七条)306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四百三十八条)307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四百三十九条)307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四百四十条)308
遗失武器装备罪(第四百四十一条)308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四百四十二条)309
虐待部属罪(第四百四十三条)309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四百四十四条)310
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罪(第四百四十五条)310
残害、掠夺无辜居民罪(第四百四十六条)311
私放俘虏罪(第四百四十七条)312
虐待俘虏罪(第四百四十八条)312
戴罪立功(第四百四十九条)312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范围(第四百五十条)313
战时的定义(第四百五十一条)313
附则314
本法生效日期和本法施行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以及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在本法施行后的效力(第四百五十二条)314
第二部分 刑法学理315
一、总则315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315
刑法本质315
刑法任务315
刑法指导思想316
刑法功能317
刑法基本原则318
罪刑法定原则318
罪刑平等原则321
罪刑相适应原则323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325
刑罚人道主义原则326
罪刑擅断主义327
国际刑法原则328
刑法的适用范围329
刑法空间效力329
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331
属地管辖原则332
属人管辖原则332
保护管辖原则333
普遍管辖原则334
折衷管辖原则335
隔地犯335
隔时犯336
刑法时间效力337
外交特权与豁免338
引渡339
庇护341
第二章 犯罪342
第一节 犯罪与刑事责任342
犯罪342
犯罪特征343
社会危害性343
刑事违法性344
应受惩罚性345
犯罪类型346
政治犯346
普通犯346
确信犯346
自然犯347
法定犯347
亲告罪347
反革命犯348
危害国家安全罪(见分则第一章)348
普通刑事犯罪348
现行犯349
历史犯349
基本犯349
加重犯350
减轻犯350
行为犯350
结果犯350
实害犯351
危险犯351
目的犯352
倾向犯352
表现犯352
忘却犯352
暴力犯352
智能犯353
经济犯罪353
财产犯罪354
犯罪要素355
犯罪构成的理论355
犯罪的构成要件357
构成要件该当性357
犯罪构成事实358
构成要件的充足358
构成要件种类358
违法性359
有责性360
犯罪构成361
犯罪构成分类365
基本犯罪构成365
修正的犯罪构成366
独立的犯罪构成366
派生的犯罪构成366
简单的犯罪构成367
选择的犯罪构成367
复杂的犯罪构成368
叙述的犯罪构成369
空白的犯罪构成369
封闭的犯罪构成370
敞开的犯罪构成370
一般的犯罪构成370
特殊的犯罪构成370
积极的犯罪构成370
消极的犯罪构成370
实质的犯罪构成371
形式的犯罪构成371
截断的犯罪构成371
定罪371
定罪的原则372
定罪的方法374
定罪情节375
疑案处理376
罪名的确定376
犯罪客体377
犯罪客体的种类380
一般客体380
同类客体380
直接客体381
主要客体381
次要客体382
随意客体382
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382
现实客体383
可能客体383
保护客体与侵害客体383
犯罪对象383
法益385
犯罪客观方面386
犯罪行为388
行为学说389
自然行为论389
社会行为论389
因果行为论391
目的行为论392
人格行为论392
作为393
不作为394
纯正不作为犯396
不纯正不作为犯396
持有397
危害行为分类398
行为单复理论401
危害结果404
因果关系408
各种因果学说412
条件说412
原因说413
相当因果关系说414
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说416
因果性危险关系说416
因果关系中断说417
责任更新说417
禁止溯及论471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征418
因果关系类型420
必然因果关系420
偶然因果关系421
高概率因果关系423
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424
不作为因果关系425
不作为因果关系肯定说426
不作为因果关系否定说428
不作为因果关系折衷说428
犯罪主体428
犯罪的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430
身份犯432
自然人434
法人(见单位犯罪)434
刑事责任年龄434
刑事责任能力437
辨认能力439
控制能力439
精神病440
心神丧失442
心神耗弱443
盲人犯罪443
聋哑人犯罪444
醉酒人犯罪444
犯罪主观方面445
犯罪心理447
罪过448
犯罪故意449
故意种类451
犯罪故意学说455
犯罪过失456
疏忽大意过失457
过于自信过失458
过失种类459
犯罪过失学说460
旧过失论460
新过失论461
新新过失论461
注意义务462
被允许的危险462
信赖原则463
绝对责任464
意外事件464
犯罪目的465
犯罪动机466
刑法上的错误468
事实错误468
阻却违法事由错误470
事实错误学说471
法律错误472
幻觉犯473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474
正当防卫475
假想防卫477
防卫挑拨478
防卫不适时479
防卫过当479
对物防卫480
互殴与防卫481
准正当防卫481
紧急避险482
假想避险484
避险不适时484
避险过当484
超法规的紧急避险485
特定责任人员的避险485
对避险行为的防卫486
阻却违法事由486
义务冲突行为486
依法令行为487
正当职务行为488
执行命令行为488
正当业务行为489
正当冒险行为490
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490
自救行为490
自损行为491
被害人的承诺行为492
推定承诺行为492
医疗行为493
安乐死494
竞技行为495
警察圈套495
阻却违法理论496
刑事责任498
刑事责任主体499
刑事责任根据500
刑事责任特征501
刑事责任学说502
刑事责任阶段504
刑事责任程度506
不负刑事责任506
不追究刑事责任506
免予刑事处分506
减轻刑事责任507
加重刑事责任507
共犯刑事责任507
预备犯刑事责任507
未遂犯刑事责任508
中止犯刑事责任508
累犯刑事责任508
刑事责任变更508
罪数508
罪数标准509
罪数的分类512
想象竞合犯513
法规竞合516
继续犯518
连续犯520
结合犯521
牵连犯522
结果加重犯523
转化犯525
吸收犯526
惯犯527
第二节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528
犯罪阶段528
犯罪形态530
犯罪预备532
犯意表示533
犯罪未遂533
犯罪着手534
犯罪着手理论535
犯罪未得逞536
犯罪未完成536
未遂类型536
实施终了的未遂536
未实施终了的未遂537
中止未遂537
障碍未遂537
能犯未遂538
不能犯未遂538
迷信犯540
主观原因未遂540
客观原因未遂540
不能犯理论541
犯罪中止542
放弃重复侵害543
中止与既遂竞合543
预备中止543
犯罪既遂544
第三节 共同犯罪544
共同犯罪544
共同犯罪形式549
任意共同犯罪549
必要共同犯罪549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549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550
简单共同犯罪550
复杂共同犯罪550
聚众犯罪551
犯罪集团551
犯罪团伙552
共同犯罪人形式552
双面共犯552
片面共犯552
纵向共犯553
横向共犯553
有形共犯553
无形共犯553
先行共犯553
继承共犯553
连锁共犯554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554
主犯554
首要分子556
从犯557
胁从犯559
组织犯560
实行犯561
实行过限562
帮助犯563
教唆犯565
共犯569
正犯570
共同正犯572
共犯竞合573
共同犯罪因果关系575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578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580
共同犯罪与中止581
共同犯罪与未遂582
犯罪牵连行为(连累犯)584
预先未通谋的隐匿585
不检举585
纵容585
同案犯586
共同过失犯罪586
共同犯罪学说586
第四节 单位犯罪590
单位犯罪590
法人本质的理论591
法人犯罪处罚制度592
法人犯罪刑事责任593
第三章 刑罚596
刑罚596
刑罚的本质598
刑罚的功能600
刑罚的主体602
刑罚权604
刑罚的目的606
刑罚经济原则609
刑罚体系610
刑罚分类612
生命刑613
身体刑614
自由刑615
财产刑616
资格刑617
名誉刑618
能力刑618
权利刑619
刑种619
主刑620
附加刑621
管制622
拘役624
有期徒刑625
无期徒刑627
死刑629
死缓633
罚金635
剥夺政治权利640
没收财产643
驱逐出境646
非刑罚方法647
刑事损害赔偿648
赔偿经济损失648
训诫648
具结悔过648
赔礼道歉648
行政处分649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650
第一节 量刑650
量刑650
量刑原则651
量刑根据652
量刑情节654
法定量刑情节655
酌定量刑情节657
量刑幅度659
追缴和责令退赔660
没收660
刑罚执行661
刑罚消灭663
第二节 累犯665
累犯665
前科669
初犯669
再犯670
偶犯670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671
自首671
立功673
第四节 数罪并罚674
数罪并罚674
数罪并罚的原则675
数罪并罚的方法677
第五节 缓刑679
缓刑679
战时军人缓刑682
缓刑制度的种类683
第六节 减刑684
减刑684
减刑的条件684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687
减刑程序687
第七节 假释688
假释688
第八节 时效691
时效691
赦免695
刑的免除696
复权697
二、分则698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698
危害国家安全罪698
勾结外国危害国家安全罪699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699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700
武装叛乱罪701
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70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702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703
投敌叛变罪704
叛逃罪704
间谍罪705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705
战时资敌罪70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707
危害公共安全罪707
放火罪709
失火罪711
决水罪712
过失决水罪713
爆炸罪714
过失爆炸罪715
投毒罪716
过失引起中毒罪718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19
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20
破坏交通工具罪720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722
破坏交通设施罪723
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724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725
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727
恐怖活动组织罪727
劫持航空器罪729
劫持船只、汽车罪732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罪73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735
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736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737
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罪739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740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741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743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744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746
丢失枪支不报罪747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罪748
重大飞行事故罪750
铁路运营事故罪751
交通肇事罪752
重大责任事故罪755
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758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759
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罪760
重大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伤亡事故罪761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肇事罪763
重大水污染事故罪76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765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765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76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766
生产、销售假药罪767
生产、销售劣药罪768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769
生产、销售毒害食品罪771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772
生产、销售不安全产品罪773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77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775
第二节 走私罪776
走私罪776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的货币罪778
走私文物、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贵金属罪779
走私淫秽物品罪780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82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782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罪783
虚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784
谎报财务会计报告罪785
公司非法进行清算罪786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787
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788
非法同业竞争罪789
损公肥私罪790
商贸活动失职罪791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亏损罪793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罪79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795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795
伪造货币罪796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罪796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797
变造货币罪798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799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800
转贷牟利罪80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801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802
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罪804
伪造、变造股票、企业债券罪804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804
内幕交易罪805
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807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807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808
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罪809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810
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811
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罪812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813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或资信证明罪813
非法承兑、付款、保证罪814
逃汇罪814
洗钱罪815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815
金融诈骗罪815
集资诈骗罪816
贷款诈骗罪817
金融票据诈骗罪818
信用证诈骗罪820
信用卡诈骗罪821
有价证券诈骗罪822
保险诈骗罪823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824
危害税收征管罪824
偷税罪825
抗税罪827
逃避追缴欠税罪828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82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30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831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32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33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34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834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835
关于盗窃骗取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的定性问题836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837
侵犯知识产权罪837
假冒注册商标罪838
销售假冒商品罪839
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840
假冒专利罪841
侵犯著作权罪84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843
侵犯商业秘密罪844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846
扰乱市场秩序罪846
商业诽谤罪847
虚假广告罪849
串通投标罪851
合同诈骗罪853
非法经营罪854
妨害交易自由罪856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858
倒卖车票、船票罪859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859
提供虚假资产证明罪86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863
逃避商品检验罪864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865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865
故意杀人罪867
过失致人死亡罪870
故意伤害罪872
过失重伤罪875
强奸罪876
奸淫幼女罪879
猥亵罪881
强制侮辱妇女罪882
非法拘禁罪883
绑架罪886
拐卖妇女、儿童罪888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890
聚众阻碍解救罪892
诬告陷害罪893
强迫职工劳动罪895
非法搜查罪896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898
侮辱罪898
诽谤罪900
刑讯逼供罪902
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罪904
虐待被监管人罪906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908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罪908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909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910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罪911
妨害邮电通信罪913
报复陷害罪915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916
破坏选举或者妨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罪91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919
重婚罪920
破坏军人婚姻罪922
虐待罪923
遗弃罪924
拐骗儿童罪925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926
侵犯财产罪926
抢劫罪928
盗窃罪933
诈骗罪938
抢夺罪941
聚众哄抢罪943
侵占代为保管财物罪946
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罪947
职务侵占罪948
公司企业人员挪用资金罪949
挪用特定款物罪952
敲诈勒索罪954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955
破坏生产经营罪956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58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5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959
扰乱公共秩序罪959
妨害公务罪961
煽动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962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963
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964
伪造印章罪966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966
非法生产、买卖警察专用物品罪966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967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罪967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968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968
侵入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969
破坏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970
妨害无线电通讯罪972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972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973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974
聚众斗殴罪975
寻衅滋事罪976
黑社会组织犯罪977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境内发展成员罪978
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979
传授犯罪方法罪980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981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982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982
侮辱国旗、国徽罪983
组织迷信活动罪984
利用迷信蒙骗致死罪984
聚众淫乱罪985
盗窃、侮辱尸体罪985
赌博罪986
延误投递邮件罪98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987
妨害司法罪987
伪证罪987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990
阻止证人作证罪991
指使他人作伪证罪992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992
打击报复证人罪992
扰乱法庭秩序罪993
窝藏罪994
包庇罪995
包庇间谍犯罪罪996
窝赃销赃罪997
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罪999
妨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罪1001
破坏监管秩序罪1001
脱逃罪1002
劫夺罪1003
组织越狱罪1004
暴动越狱罪1004
聚众持械劫狱罪1005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1005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1005
组织偷越国(边)境罪1006
骗取出境证件罪1007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1008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1008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008
偷越国(边)境罪1010
破坏界碑、界桩或永久性测量标志罪1010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1011
妨害文物管理罪1011
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1011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1012
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1013
私自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给外国人罪1013
倒卖文物罪1014
国有单位出售、私自赠送文物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罪1014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1015
盗掘古化石罪1016
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罪1016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罪1017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1017
危害公共卫生罪1017
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1018
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罪1019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1020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1021
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1022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1022
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1024
非法行医罪1024
非法行医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罪1025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罪1025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02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026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罪1027
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1027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罪1028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028
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029
非法狩猎罪1030
非法占用耕地罪1030
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罪1031
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罪1031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罪1031
盗伐林木罪1032
滥伐林木罪1032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033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035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035
非法持有毒品罪1037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1038
窝藏毒品、毒赃罪1039
非法运输、携带、制造毒品进出境罪1040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104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1042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罪1043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1043
强迫他人吸毒罪1044
容留他人吸毒罪1045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1045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046
组织他人卖淫罪1046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1048
强迫他人卖淫罪1050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1052
引诱幼女卖淫罪1053
传播性病罪1054
嫖宿幼女罪1055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056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056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1058
传播淫秽物品罪1059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1061
组织淫秽表演罪1062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1064
危害国防利益罪1064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1066
破坏武器装备罪、破坏军事设施罪、破坏军事通信罪1067
提供伪劣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1070
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1072
冒充军人罪1073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兵罪1075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1077
伪造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变造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买卖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抢夺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军用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罪,非法买卖军用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罪1078
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拒绝、逃避兵役罪1082
提供虚假敌情罪1083
扰乱军心罪1085
窝藏、资助逃兵罪1086
拒绝军事订货罪、延误军事订货罪1087
拒绝军事征用罪1088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1090
贪污贿赂罪1090
贪污罪1090
挪用公款罪1093
受贿罪1094
单位受贿罪1096
行贿罪1097
贿赂单位罪1099
介绍贿赂罪1099
单位行贿罪110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101
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罪1102
私分国有资产罪1102
第九章 渎职罪1103
渎职罪1103
玩忽职守罪1105
滥用职权罪1107
泄露国家秘密罪1108
徇私枉法罪1109
私放人犯罪1111
司法工作人员监管失职罪1112
徇私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1113
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罪1114
枉法批准、登记罪1115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罪1116
签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