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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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 第2卷
  • (荷)格劳秀斯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70474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577页
  • 文件大小:96MB
  • 文件页数:618页
  • 主题词:战争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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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战争的理由:首先是保护自身及财产安全1

一、什么战争理由可以被称为正当理由1

二、战争的正当理由包括防卫、获得属于我们或者应当属于我们的一切和实施惩罚3

三、为保护生命而进行战争是允许的5

四、为保护生命而进行战争只有在对抗实际攻击时才可以允许6

五、为保护生命而进行战争只有当存在紧迫和确定的、而非假设的危险时才可以允许7

六、保护肢体不受伤害也是进行战争的正当理由9

七、保护贞操不受侵犯是进行战争最正当的理由9

八、不行使自卫权是允许的10

九、针对有益于国家的人行使自卫权有时由于违背博爱法则而不被允许10

十、基督教徒为免受攻击、侮辱或防止加害者逃跑而杀人是不允许的12

十一、根据自然法,为保护财产杀死他人是允许的13

十二、根据《摩西律法》,在何种程度上为保护财产杀死他人是允许的14

十三、根据《福音书律法》,是否允许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允许为保护财产杀死他人16

十四、市民法允许为自卫而杀人是赋予人们一种杀人的权利,亦或只是使这种行为免受惩罚:讨论及区别17

十五、在何种情况下进行角斗是允许的18

十六、关于公战中的自卫18

十七、以削弱邻国实力为唯一目的的公战不能被认为是自卫19

十八、以一方单独主张的正当理由为依据的公战不能被认为是自卫19

第二章 人类共有物24

一、对属于我们的物品的区分24

二、私人所有权的起源和发展24

三、为什么某些物体,如海洋,无论是整体还是其主要部分都不能被置于私人所有权之下29

四、未被先占的土地将成为占领者的个人财产,除非它整体上已被国家所占有31

五、野兽、鱼类和鸟类属于捕获者,除非法律有禁止性规定31

六、必要时人们有权利用已经成为他人财产的物品,兼论这种权利的来源32

七、只有当急迫需要不能以其他方式得到满足时,才能行使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33

八、如果财产所有人同样有利用其财产的急迫需要,则他人不得因急迫需要而行使利用其财产的权利34

九、一旦可能进行赔偿,因急迫需要而利用他人财产的人有义务作出赔偿34

十、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在战争中的适用35

十一、有权利用他人财产的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给财产所有人造成损害35

十二、利用水流的权利35

十三、土地与河流的通过权及其解释36

十四、是否可以对通过一国领土的商品征税40

十五、临时居留权41

十六、在服从政府管理的条件下,被逐出家园的人有权在外国永久居留42

十七、外国人占有荒地的权利及其理解43

十八、为人类生活需要而实施行为的权利44

十九、为人类生活需要而实施行为的权利包括购买必需品的权利44

二十、为人类生活需要而实施行为的权利并非可以强迫他人出售属于自己的财产45

二十一、为人类生活需要而实施行为的权利包括在外国结婚的权利,对此的解释45

二十二、对于允许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不得对不同外国人实行差别待遇46

二十三、这种权利应当被理解为只适用于自然法允许实施的行为,不适用于作为特权可以实施的行为46

二十四、是否允许一国只把粮食出售给与本国订有契约的国家,而不出售给其他国家46

第三章 财产的原始取得和海洋及河流的特殊情形51

一、财产的原始取得是通过分配或者先占完成的51

二、此处不考虑其他形式的取得,如无形财产权的授予51

三、此处也不考虑在原有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财产51

四、先占与主权和所有权关系的两重性及其区别52

五、法律可以禁止动产的取得53

六、婴儿和精神不正常之人的财产所有权53

七、河流可以通过先占而取得54

八、部分海洋也可以通过先占而取得54

九、组成罗马帝国的国家从前并不承认对部分海洋的所有权54

十、自然法没有对取得被陆地所封闭的部分海域设置障碍55

十一、以何种方式占有海洋以及占有状态可以持续多久57

十二、对海洋的占有不包括阻止无害通过的权利58

十三、可以以何种方式取得对部分海洋的主权58

十四、国家可以为特定理由对在海上航行的人员征税61

十五、关于禁止一国在特定界限之外的海域航行的协议62

十六、河流改道是否导致领土变更及各类土地的区别63

十七、河床完全改道时如何处理65

十八、有时河流整体上属于一个国家65

十九、被放弃的财产可以成为占有人的财产,除非国家已经取得对它的共同所有权66

第四章 论财产所有权的推定放弃与对它的先占,以及这种情形与依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区别70

一、为什么依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不能发生在国家或者其统治者之间70

二、即使在国家或者国王之间,长期持续地占有领土通常也会产生一种权利70

三、有关问题应当根据对当事人意图的推定来解决,但推定不能只基于语言而作出71

四、推定可以基于行为而作出72

五、推定同样可以基于不作为而作出73

六、多久的不实际占有和沉默可以达到放弃权利的程度74

七、超过个人记忆所及的时间通常足已确立放弃权利的推定,何为记忆所及的时间74

八、答复任何人都不应当被推定放弃其权利的反对主张75

九、即使所有权的推定放弃不成立,万国法承认对财产的占有超过个人记忆所及的时间将导致所有权的转移77

十、是否可以依照同样方式剥夺未出生孩子的权利77

十一、甚至主权权利也可以被国家或者国王通过长期占有而取得79

十二、依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市民法是否可以约束掌握主权权力之人:分析与区别79

十三、可以从主权中分离或者与他人分享的权利应当按照依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同样方式取得或丧失81

十四、反驳通常应当允许臣民主张其自由的观点81

十五、纯属个人能力范围内的权利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丧失82

第五章 论对人权利的原始取得,关于父母、婚姻、团体的权利和对臣民及奴隶的权利85

一、父母对子女的权利85

二、子女成长阶段的划分与儿童的财产权85

三、童年期之后在家中生活的阶段86

四、管教子女的权利87

五、出卖子女的权利87

六、成年后离开家庭的阶段87

七、规定父母权力的自然法与国内法的区别88

八、关于丈夫对妻子的权利89

九、禁止离婚和婚姻中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是来源于自然法还是仅来源于《福音书律法》89

十、根据自然法,未经父母同意并非婚姻无效的理由93

十一、根据《福音书律法》,与别人的丈夫或妻子缔结的婚姻无效94

十二、根据自然法,父母与子女缔结的婚姻既非法亦无效95

十三、根据神意法,兄弟与姐妹、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儿媳的婚姻及其他类似婚姻同样既非法亦无效98

十四、与远亲结婚似乎不存在相同的反对意见101

十五、被法律归类为同居的婚姻可以发生并具有合法性104

十六、某些婚姻尽管是非法缔结的,但可能产生效力105

十七、在任何团体中多数人的权利106

十八、双方票数相等时何种意见居主导地位107

十九、表决意见的区分与统一108

二十、缺席者的权利应当叠加给出席者109

二十一、平等者甚至君主之间的等级顺序110

二十二、在基于财产组成的团体中,投票权必须按照每个人所持有的财产份额计算110

二十三、国家对臣民的权利111

二十四、是否允许国民退出国家:分析与区别111

二十五、国家对流亡者没有法律请求权113

二十六、因同意产生的对被收养人的权利113

二十七、对奴隶的权利114

二十八、在什么程度上对奴隶的权利包括决定其生死的权利115

二十九、根据自然法,如何决定奴隶所生子女的地位115

三十、不同类型的奴役117

三十一、经同意而取得的对臣服民族的权利117

三十二、因犯罪而产生的对人的权利118

第六章 论个人行为导致的财产的二次取得与主权及其附属部分的转让123

一、什么是出让人合法转让财产权的必要条件123

二、什么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权的必要条件124

三、主权可以转让,有时由国王转让,有时由人民转让124

四、对一部分人民的主权不能以违反其意志的方式转让124

五、除非急迫需要,一部分人民不得将对他们的主权转让给他国125

六、对不同权利原因的说明125

七、对一个地区的主权可以被转让126

八、反驳出于公共利益或必要性国王可以合法转让部分领土的观点126

九、转让包括授予封地和抵押127

十、下一级权力的转让同样需要人民明示同意或者根据习惯推定同意127

十一、君主不得转让公共领地128

十二、区分公共领地的收益和领地本身的必要性128

十三、在什么程度上以及为什么原因国王可以抵押部分公共领地129

十四、遗嘱是依据自然法形成的一种转让形式129

第七章 论依据法律发生的财产传来取得与无遗嘱继承132

一、国家的某些法律是非正义的,所有权不能因此而转移,譬如为增加国库收入而没收遇船难者的货物132

二、一个人正当地取得他人用以抵债的财产符合自然法,什么时候会发生这种情况133

三、为什么说无遗嘱继承来源于自然法134

四、根据自然法,父母的财产是否应当留给子女:分析与区别135

五、为什么子女应当优先于死者父母继承其遗产137

六、替代继承(即所谓的“代位继承”或依据他人权利取代其地位的继承)的起源138

七、关于废嫡与剥夺继承权139

八、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140

九、如果无遗嘱或明确的法律规定,无子女死者的财产应交还财产的来源者或其子女141

十、死者新近取得的财产应当给予其最近的亲属144

十一、有关继承的法律的多样性145

十二、什么是世袭王国的继承方式146

十三、如果世袭王国不可分割,最年长的子女有优先权148

十四、除例外情形,经人民同意方可世袭的王国不得分割149

十五、世袭王国的权力不得延续到第一位国王最终的后裔之外149

十六、非婚生子女不享有世袭王国的继承权150

十七、在世袭王国中,同一辈分的男性继承人优先于女性150

十八、在男性后代中,最年长者被赋予优先继承权150

十九、世袭王国是否属于遗产的一部分152

二十、世袭王国的继承被推定为是在王国建立之时即已确立的习惯之一,首先,假如王权不受土地占有权期限的限制153

二十一、其次,假如王权是作为封地而拥有的153

二十二、什么是同族直系继承,其权利转移的特征是什么153

二十三、什么是父系直系继承155

二十四、通常需要考虑与第一位国王关系亲疏的继承155

二十五、是否可以剥夺儿子的王位继承权157

二十六、国王是否可以放弃自己及子女的王位158

二十七、国王或人民都没有决定王位继承的绝对的权力158

二十八、父亲登基前出生的儿子应当比登基后出生的儿子有优先继承权159

二十九、上述规则应予遵守,除非王位是依据不同的条件而被授予160

三十、是否应当给予哥哥的儿子优先于弟弟的继承权:分析与区别161

三十一、与此相同,是否应当给予国王的弟弟优先于其哥哥的儿子的继承权163

三十二、是否应当给予兄弟的儿子优先于国王的叔父的继承权163

三十三、是否应当给予儿子的儿子优先于国王的女儿的继承权163

三十四、是否应当给予较年幼的孙子优先于较年长的外孙的继承权164

三十五、是否应当给予哥哥的孙女优先于弟弟的继承权164

三十六、是否应当给予姐妹的儿子优先于兄弟的女儿的继承权164

三十七、是否应当给予哥哥的女儿优先于弟弟的继承权165

第八章 论通常所谓依据万国法的财产取得170

一、虽然有人声称许多权利来源于万国法,但准确地讲情况并非如此170

二、与罗马法的规定相反,根据自然法,池塘里的鱼和园林中的野兽属于私有财产171

三、被捕获的野兽即使逃走仍然属于捕获者的财产,只要它们能被清楚地辨认171

四、是否可以以及如何使用工具占有猎物172

五、规定野兽应当是国王的财产并不违反万国法172

六、如何取得其他无主物的所有权173

七、法律对无主宝藏自然应当属于谁的规定具有多样性174

八、罗马法适用于岛屿及河流冲积形成的添附的规则既不属于自然法,也不属于万国法175

九、根据自然法,河流中的岛屿和干涸的河床属于拥有全部或部分河流的国家176

十、根据自然法,土地所有权不会因洪水而丧失178

十一、当存在疑义时,由河流冲积形成的沙洲属于国家179

十二、倘若土地只以河流为界,则因冲积形成的沙洲应当授予土地所有人179

十三、同样的观点也适用于废弃的河堤和干涸的部分河床180

十四、什么可以被认为是沙洲或者岛屿180

十五、什么时候沙洲属于封臣181

十六、回应罗马法学家关于他们的法律规则属于自然法的论点182

十七、根据自然法,道路可以阻止因添附而取得土地182

十八、根据自然法,后代的所有权不能只由母亲决定182

十九、根据自然法,使用他人材料制成的产品应当像混合财产一样成为共同财产183

二十、即使材料被故意损坏,上述原则依然适用184

二十一、价值较小的财产应当被价值较大的财产吸附并不是自然法,罗马法学家在这个问题上存在错误认识184

二十二、在他人土地上播种、种植或进行建设自然会产生共同所有权184

二十三、在财产所有权共有的情况下,单纯占有财产之人无权取得财产的收益,但他可以要求补偿发生的费用185

二十四、即使财产以欺诈的方式被占有,占有人仍有权要求补偿发生的费用185

二十五、所有权转移本质上并不要求实际交付185

二十六、上述观点的适用186

第九章 论主权或所有权的终止189

一、当权利人的权利被剥夺及无人继承时,主权与所有权即告终止189

二、如果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的权利同样即告终止189

三、如果一个民族不复存在,该民族的权利同样即告终止189

四、如果一个民族的主要部分被毁灭,该民族即告消亡192

五、当作为一个整体的民族发生分裂时,其权利即告终止193

六、当一个民族赖以存在的组织形式被摧毁时,其权利即告终止193

七、民族的权利不会因迁徙而终止194

八、民族的权利不会因政府的改变而终止;如何对待新国王和获得自由的民族194

九、民族联合对其权利的影响196

十、民族分裂对其权利的影响196

十一、今天谁是从前属于罗马帝国的未被转让的权利的拥有者197

十二、关于继承人的权利200

十三、关于征服者的权利200

第十章 论因财产所有权产生的义务203

一、返还他人财产的义务的起源与性质203

二、返还来源于他人财产的收益的义务,许多事例证明了这一点205

三、善意占有他人财产之人在财产灭失后不承担返还财产的义务207

四、善意占有他人财产之人有义务返还该财产收益的剩余部分208

五、善意占有他人财产之人有义务偿还自己消费的财产收益,就像在其他情况下自己同样要花费这一笔钱一样208

六、善意占有他人财产之人没有义务返还因其疏忽而没有取得的财产收益208

七、善意占有他人财产之人没有义务返还他已给予别人的财产,但须区别不同情况208

八、善意占有他人财产之人没有义务返还已经出售的原来购买的财产,但须区别不同情况209

九、他人财产的善意购买人何时可以保留全部或部分价款209

十、把买来的属于第三人的财产退还出卖人是不正当的211

十一、所有人不明的财产的占有人没有义务把它送给任何人211

十二、根据自然法,因某种可耻的原因或者因履行义务的行为取得的金钱不必返还211

十三、反驳可以按照重量、数量或度量计算的财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不需要所有人同意的观点211

第十一章 论承诺213

一、反驳根据自然法承诺不产生权利的观点213

二、单纯的宣告不产生有拘束力的义务215

三、根据自然法,承诺是有拘束力的,但他人并非可以因此获得法律上的权利215

四、什么许诺可以使对方获得一种法律权利216

五、有效承诺的条件是承诺人具有理性,自然法和成文法对未成年人的不同规定217

六、根据自然法,因认识错误所作承诺是否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具有拘束力218

七、受恐惧影响作出的承诺有拘束力,但导致恐惧之人有保证免除承诺人履行承诺的义务220

八、为使承诺发生效力,承诺之事应当属于承诺人能力所及的范围221

九、根据自然法,实施非法行为的承诺是否有拘束力:分析与区别222

十、如何看待基于在承诺之前已不再有效的原因作出的取得财产的承诺222

十一、当事人作出明确和有拘束力的承诺的方式223

十二、通过代理人作出有拘束力的承诺的方式以及使节超越其权限的行为223

十三、根据自然法,船长和商业代理人的行为产生什么义务以及罗马法的错误规定223

十四、承诺被接受是承诺产生拘束力的必要条件224

十五、对承诺的接受是否应当通知承诺人:分析与区别224

十六、如果被承诺人在表示接受承诺之前死亡,承诺可以被撤销225

十七、承诺是否可以因信使死亡而被撤销:分析与区别225

十八、由代理人接受的承诺是否可以被撤销:分析与区别226

十九、何时可以对承诺附加负担性条件227

二十、如何使无效承诺产生拘束力227

二十一、根据自然法,无因承诺并非无效228

二十二、根据自然法,对他人行为作出承诺的人应当在什么程度上承担责任228

第十二章 论契约230

一、有益于他人的人类行为首先分为简单行为和复合行为230

二、简单行为分为纯粹的慈善行为和涉及相互义务的行为230

三、涉及相互义务的行为有时是为了当事方各自利益的行为230

四、涉及相互义务的行为有时是有助于增进共同利益的行为233

五、复合行为是指行为的主要因素具有复合的特征233

六、存在附加行为可能使有关行为具有复合的性质234

七、什么行为被称为契约234

八、契约必须符合公平原则:首先,缔约前行为的公平234

九、契约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关于事实的披露234

十、契约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关于选择的自由236

十一、其次,对于相互交换的契约,缔约行为必须符合公平原则236

十二、再次,契约所涉事项必须符合公平原则:解释与分析237

十三、公平原则在全部或者部分地属于慈善行为的契约中的体现238

十四、应该以什么方式为出售物估价,以及涨价或减价的正当理由是什么239

十五、根据自然法,交易何时完成和所有权何时转移240

十六、什么样的垄断违反自然法或者博爱原则241

十七、货币如何充当交易的媒介242

十八、根据自然法,没有收成或发生类似不幸并非减免租金的理由;因财产被出租给别人致使第一位承租人未能利用该财产时应当适用什么规则243

十九、提供服务的正当报酬应当如何增减243

二十、禁止收取利息的权利根据是什么244

二十一、什么利益不属于利息的范畴246

二十二、在利息问题上市民法具有什么效力247

二十三、如何评价担保契约或保险契约247

二十四、适用于合伙的规则以及对各种合伙的解释247

二十五、关于在海上航行中联合组成的船队249

二十六、根据万国法,对于作为外部行为的各方同意的条款不考虑是否不平等的问题;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它符合自然法249

第十三章 论誓约253

一、即使在非信教之人看来,誓约也具有重要作用253

二、誓约需要具备深思熟虑的意图,即立约人应当自愿起誓254

三、誓约的用语应当依照相信被立约人可以理解的意义产生拘束力255

四、通过欺诈获得的誓约什么时候会产生拘束力258

五、誓约的用语不应当在其通常含义之外作扩展解释259

六、实施非法行为的誓约没有拘束力260

七、妨碍实现更高道德价值的誓约没有拘束力261

八、承诺实施不可能的行为的誓约没有拘束力262

九、承诺实施暂时不可能的行为的誓约有什么效力262

十、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誓约262

十一、以其他人或物的名义替代神所立的誓约263

十二、即使以虚假的神灵名义所立的誓约也有拘束力265

十三、誓约的作用:详细解释因誓约而起的即时和将来两方面的义务265

十四、作为誓约的结果,什么时候个人和上帝均可获得权利,什么时候只有上帝可以获得权利266

十五、反驳关于对海盗或暴君所立誓约不产生对上帝的义务的观点267

十六、对不守信之人所立誓约是否应当遵守:分析与区别268

十七、个人单独向上帝所立誓约对其继承人不产生拘束力269

十八、如果被立约人不希望履行誓约,则立誓约人不遵守誓约不构成发假誓;如果誓约与被立约人的特殊身份有关,则誓约可因其身份的变化而无需履行269

十九、什么情况下违背誓约的行为无效270

二十、上级对下级订立和接受誓约可以行使什么权力:规定及区别270

二十一、基督关于不可起誓的教导应该恰当地适用于哪种誓约272

二十二、根据习惯,哪些无需宣誓的对诚信的保证具有誓约的效力275

第十四章 论主权者的承诺、契约和誓约280

一、反驳国内法中的恢复原状适用于国王的行为的观点;国王不受誓约拘束的观点280

二、法律适用于国王的什么行为及其区别280

三、国王什么时候受或者不受自己所立誓约的拘束281

四、国王在什么程度上受自己作出的无因承诺的拘束282

五、法律适用于国王缔结的契约的效力282

六、在什么意义上可以正确地说国王对臣民只负有自然法上的义务,在什么意义上他还负有国内法上的义务282

七、臣民合法取得的权利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被剥夺284

八、在剥夺权利的问题上,根据自然法和根据国内法取得的权利没有区别284

九、国王的契约是否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法律285

十、国王缔结的契约以什么方式拘束其全部财产的继承人285

十一、国王的契约以什么方式拘束仅继承了王位的继承人286

十二、国王的契约在多大程度上拘束仅继承了王位的继承人286

十三、国王的什么赠与可以被撤销,什么赠与不可以被撤销290

十四、合法的国王是否应当受僭主所定契约的拘束291

第十五章 论条约与越权缔结的协定293

一、什么是公条约293

二、公条约分为条约、越权缔结的协定和其他协议293

三、条约与越权缔结的协定的区别,越权缔结的协定在什么程度上具有拘束力293

四、迈尼普斯对条约所作的分类是不可接受的295

五、条约的分类:首先是确立与自然法权利相同的权利的条约,此类条约的起源295

六、在自然法权利之外作出其他补充规定的条约;什么是基于平等条件的条约297

七、什么是基于不平等条件的条约;此类条约可再进行划分299

八、根据自然法,是否允许与不信仰真正宗教的民族缔结条约300

九、《希伯来律法》一般不禁止与不信仰真正宗教的民族缔结条约300

十、基督的法律不禁止与不信仰真正宗教的民族缔结条约305

十一、与不信仰真正宗教的民族缔结条约须谨慎行事307

十二、所有基督教徒均有义务结成同盟反对基督教的敌人308

十三、多个国家进行战争时应当优先援助哪个盟国:分析与区别308

十四、同盟条约是否可以被认为因默认而延续310

十五、一方是否可以因为对方违约而解除条约310

十六、如果越权缔结的协定被拒绝批准,协定签署人应承担什么义务;关于越权缔结的卡夫丁峡谷协定310

十七、未被明确拒绝的越权缔结的协定可否因知情和沉默产生拘束力;它们的区别和卢克塔提乌斯越权缔结的协定313

第十六章 论解释319

一、承诺的外部拘束力319

二、如果没有言外之意,文字应当按照其通常意义进行理解320

三、专业术语应当按其专业用法进行解释320

四、如果用语的含义不明或存在矛盾或者显然需要推定,则可以进行推定321

五、根据条约的主题进行推定322

六、根据结果进行推定323

七、根据原来或现在的相关因素进行推定323

八、来源于合理动机的推定适用于什么情况;何时及如何进行推定324

九、区别广义和狭义的词语含义324

十、承诺或条约分为值得推崇的、令人厌恶的、混合型的和中性的等各种类型324

十一、善意履行契约的行为和让渡严格法律权利的行为之间的区别不适用于与国家和国王有关的行为325

十二、根据对含义和承诺或条约的区别,规定关于解释的规则325

十三、“同盟”一词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包括将来的盟国;罗马人与哈斯德鲁巴签订的条约及类似争端326

十四、如何解释一国未经另一国同意不得进行战争的条款329

十五、对“迦太基将保持自由”的解释329

十六、人身条约和非人身条约及其区别330

十七、即使国王被逐出王国,他签订的条约依然有效332

十八、适用于国王缔结的条约的规则不适用于王国的僭主332

十九、假如承诺奖赏首先完成任务之人,当几个人同时完成时如何兑现承诺333

二十、推定有时需要在词语的含义之外进行扩展解释333

二十一、是否能以不同方式执行委托336

二十二、推定有时可以在词语的含义之外作出限制解释,从结果的荒谬可以推定原来的意图存在瑕疵336

二十三、如果唯一的原因不复存在,推定时可以在词语的含义之外作出限制解释337

二十四、如果主题事项存在疑义,推定时可以在词语的含义之外作出限制解释337

二十五、有关推定的最后说明337

二十六、如果情势的发生与意图相矛盾,推定时可以对词语的含义作出限制解释;对于非法行为应该这样推定338

二十七、如果承诺的条件过分加重承诺人的负担,推定时可以对词语的含义作出限制解释339

二十八、如果文件不同部分的用语不一致,推定时可以对词语的含义作出限制解释341

二十九、在这些情况下应当遵守什么规则341

三十、当发生疑义时,契约或条约的效力不以存在书面形式为条件342

三十一、国王之间的契约或条约不应当根据罗马法进行解释343

三十二、要约方的用语和承诺方的用语何者更为重要343

第十七章 论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与由此产生的义务346

一、过失产生损害赔偿的义务346

二、损害应当被理解为侵犯了他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346

三、当同时存在应得利益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时,必须对它们加以区别347

四、损害赔偿可以扩大适用于应得收入的减少348

五、上述原则如何适用于收入的估算348

六、对导致损害的行为负主要责任之人348

七、对导致损害的行为负次要责任之人349

八、因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对导致损害的行为负主要责任之人349

九、因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对导致损害的行为负次要责任之人349

十、哪一种有效参与行为构成产生损害赔偿义务的条件350

十一、他们按照什么顺序承担责任350

十二、这种责任甚至应当扩大适用于损害后果350

十三、关于谋杀的事例351

十四、关于以不同方式使用暴力的事例352

十五、关于通奸和诱奸352

十六、关于窃贼、强盗和其他人352

十七、关于通过欺骗或导致不正当恐惧获得承诺的人353

十八、根据自然法,如何对待因正当恐惧作出的承诺353

十九、根据万国法,如何对待正当的恐惧353

二十、政府在什么程度上应为其臣民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违反命令在海上捕获盟国船只的问题354

二十一、根据自然法,无过失之人不需要为其动物或船只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355

二十二、可能对名誉和声望造成的损害及其恢复355

第十八章 论使节权357

一、尊重使节权的义务来源于万国法357

二、使节权的适用范围358

三、使节是否都应当被接受359

四、对实施危险行为的使节可以采取防卫措施,但不得对他进行惩罚361

五、并非使节接受者之人没有义务受使节权的拘束365

六、接受使节的敌国有义务受万国法的约束367

七、不得对使节进行报复367

八、如果他愿意,使节的不可侵犯权可以扩大适用于其随从368

九、使节的权利同样扩大适用于他们的行李物品369

十、关于不得行使强制权的义务的事例369

十一、使节权的重要性371

第十九章 论葬权374

一、死者的葬权来源于万国法374

二、葬权的来源377

三、应当允许为公敌举行葬礼382

四、是否有义务尊重十恶不赦的罪犯的葬权384

五、是否有义务尊重自杀者的葬权385

六、万国法对其他哪些权利施加了尊重的义务389

第二十章 论惩罚393

一、惩罚的定义和起源393

二、惩罚以什么方式与对等正义相联系394

三、自然理性没有明确应当由谁实施惩罚,但根据自然法,无罪之人有权实施惩罚397

四、与上帝不同,人类实施惩罚必然是为了某种利益398

五、自然法禁止哪一种意义的复仇400

六、惩罚的三重目的402

七、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可以为挽救犯罪人而对其实施惩罚404

八、惩罚罪犯符合受害人的利益,万国法允许这样进行复仇405

九、惩罚罪犯同样符合社会整体的利益410

十、《福音书律法》对惩罚作了什么规定413

十一、回答关于从《福音书律法》中得出的上帝仁慈的论点419

十二、回答关于剥夺罪犯的生命取消了其悔罪机会的论点420

十三、摒弃对惩罚目的不全面的分类422

十四、基督教徒以私人身份实施惩罚是危险的,即使万国法允许这样做423

十五、基督教徒不得主动或积极地对犯罪提出指控423

十六、基督教徒不得谋求担任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424

十七、区分为惩罚而授权处死罪犯的人定法与只是使处死罪犯的行为免受惩罚的人定法424

十八、内在的心理活动不受人定法的惩罚425

十九、由于人性的弱点而不能避免的外部行为不受人定法的惩罚426

二十、没有直接或间接对人类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受人定法的惩罚以及对此的解释427

二十一、反驳永远不得宽恕犯罪的观点428

二十二、有证据表明,在刑法制定之前允许宽恕犯罪429

二十三、宽恕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允许430

二十四、有证据表明,即使在刑法制定之后也允许宽恕犯罪431

二十五、什么是足以导致法律中止的内部原因432

二十六、什么是足以导致法律中止的外部原因432

二十七、反驳除非法律本身隐含有这种例外,否则不存在中止法律的正当理由的观点433

二十八、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标准衡量惩罚433

二十九、考查和比较导致犯罪的原因434

三十、考查应当遏制犯罪的原因并讨论适用于邻居及其他事物的十诫中禁止行为的顺序436

三十一、从各个方面考查罪犯对抵制和接受犯罪刺激因素的态度438

三十二、为什么对犯罪的惩罚可以重于犯罪造成的实际伤害439

三十三、反驳惩罚中差异均衡的观点441

三十四、可以出于人道的考虑减轻惩罚,除非需要对相反因素给予更多考虑441

三十五、为什么犯罪机会可能加重对犯罪的惩罚;为什么习惯性行为可能加重或减轻对犯罪的惩罚441

三十六、在减轻刑罚方面应当力行宽恕之道442

三十七、联系以上讨论回顾犹太人和罗马人关于惩罚的思想443

三十八、为实施惩罚而进行战争444

三十九、通过区别不同情况说明为了惩罚只是预谋实施的犯罪而进行战争是否具有正当性445

四十、讨论国王和国家是否可以为惩罚并非针对他们或其臣民但违反自然法的犯罪正当地进行战争的问题;驳斥自然法要求实施惩罚需要具备管辖权的观点446

四十一、必须把自然法与得到广泛接受的国内习惯相区别449

四十二、必须把自然法与没有被所有人自愿接受的神法相区别450

四十三、必须把自然法中明确的规则和不明确的规则相区别450

四十四、是否可以为反对上帝的罪行进行战争451

四十五、什么是得到最普遍接受的关于上帝的信念,它们最早在十诫中是如何表述的454

四十六、首先背弃这些共同信念的人应当受到惩罚457

四十七、像《希伯来律法》中指出的那样,我们不能以同样的方式惩罚背弃其他信念的人459

四十八、针对不愿意接受基督教的人进行战争是非正义的461

四十九、针对只是因为基督教徒的信仰而残酷对待他们的人进行战争是正义的463

五十、权威的观点和事例证明,针对错误地解释神法的人进行战争是非正义的464

五十一、针对亵渎自己信仰的神灵的人进行战争是正义的467

第二十一章 论惩罚的分担475

一、如何对从犯实施惩罚475

二、如果一个国家或其统治者知晓臣民的犯罪并能够而且应当制止而没有制止,他们即被认为要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476

三、如果一个国家或其统治者对在其他地方犯罪的人提供庇护,他们同样被认为应该承担责任480

四、如果一个国家或其统治者不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或者引渡,他们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历史事例说明了这一点481

五、除例外情形,要求避难的权利属于遭遇不幸之人而不属于罪犯484

六、避难者在其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受到保护;审理应当依据什么法律进行489

七、臣民或市民如何分担统治者或国家的犯罪责任;对国家的惩罚与对个人的惩罚有何区别491

八、对国家实施惩罚的权利可以持续多长时间492

九、没有参与犯罪的人是否要分担惩罚493

十、直接遭受的损害和作为行为后果导致的损害的区别494

十一、犯罪的直接损害和由于他人犯罪而遭受的损害的区别495

十二、为什么为一个人的罪行而惩罚另一个人缺乏正当性496

十三、子女不应当为父母的罪行而受惩罚496

十四、回答关于上帝惩罚邪恶之人子女的问题498

十五、因犯罪而惩罚其他亲属的情形更为少见501

十六、罪犯的子女或亲属有时可能被剥夺原本可以享有的权利,有关的事例501

十七、人民不应当为国王的罪行而受惩罚502

十八、如果个人对社会实施的犯罪没有表示同意,则不能对个人实施惩罚502

十九、继承人不应当为被继承人的罪行而受惩罚及其原因502

二十、如果惩罚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义务,继承人要承担这种义务503

第二十二章 论不正当的战争理由509

一、解释正当理由和实际理由的区别509

二、没有任何正当或实际理由的战争是野蛮人的战争510

三、出于实际需要而没有正当理由的战争是强盗的战争511

四、有些战争理由只是貌似具有正当性512

五、不正当理由之一:出于对不确定的事物的担心而进行战争513

六、不正当理由之二:在并非急迫需要的情况下为取得优势而进行战争513

七、当有大量适婚妇女时,因对方悔婚而进行战争属于貌似正当的理由514

八、不正当理由之三:为夺取肥沃的土地而进行战争514

九、不正当理由之四:为了对已被他人占有的财产主张发现权而进行战争514

十、如何处理原来的财产占有人精神失常的问题514

十一、不正当理由之五:处于从属地位的民族为追求自由而进行战争515

十二、不正当理由之六:以保护他人利益之名行违背其意愿实行统治之实而进行战争515

十三、不正当理由之七:罗马皇帝根据建立世界帝国的权利而进行战争;有人认为罗马皇帝有这种权利,但它被证明不具有可行性516

十四、不正当理由之八:基督教会根据建立世界帝国的权利而进行战争;它同样被证明是不具有可行性517

十五、不正当理由之九:在没有上帝命令的情况下为实现预言而进行战争520

十六、不正当理由之十:为使他人清偿来自其他渊源而非严格法律义务的债务而进行战争521

十七、没有正当理由的战争与在其进程中发生某种违法行为的战争的区别及不同效果521

第二十三章 论有疑义的战争理由524

一、从道德问题看有疑义的战争理由产生的根源524

二、一个人只能按照他头脑中发出的命令行事,即使该命令是错误的524

三、个人的判断可能受到来源于事实的看法的影响525

四、个人的判断可能会受权威性观点的影响526

五、当对一个重要问题的两种做法都存在疑义但必须选择其中之一时,应当选择相对更为安全的一种527

六、如果战争理由存在疑义,我们必须保持克制527

七、避免战争的第一种方法——会谈528

八、避免战争的第二种方法——公断;信仰基督教的国王对交战各方的责任530

九、避免战争的第三种方法——拈阄532

十、是否允许把决斗作为一种避免战争的方法532

十一、如果双方的理由都存在疑义,实际占有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534

十二、如果双方的理由都存在疑义且都不是实际占有人,则应当分割争议物534

十三、关于从双方的观点来看战争的理由是否都具有正当性问题的讨论534

第二十四章 警惕贸然发动战争——即使有正当理由538

一、为了避免战争经常应当放弃某项权利538

二、为了避免战争特别应该放弃实施惩罚的权利539

三、为了避免战争,受到伤害的国王尤其应该放弃某种权利541

四、即使是为了自己和依靠自己的人,统治者通常也必须克制不进行战争542

五、在不同利益之间进行审慎选择的规则544

六、在追求自由和追求和平之间进行权衡的事例;应当避免人民被屠杀545

七、不具备更强大实力的一方应当保持克制而不实施惩罚547

八、除非完全必要,否则不得进行战争548

九、除非具备最重要的理由和最适当的时机,否则不得进行战争548

十、时刻牢记战争的灾难549

第二十五章 论为他人利益进行战争的理由554

一、可以为了臣民的利益正当地进行战争554

二、不得为了臣民的利益经常进行战争555

三、是否可以为了规避危险把一个无辜的臣民交给敌人555

四、可以为了地位平等或者不平等的盟国的利益正当地进行战争557

五、可以为了朋友的利益正当地进行战争558

六、最后,可以为了任何有关人的利益正当地进行战争558

七、如果担心自己或者无辜者的生命安全,可以不履行进行战争的义务559

八、是否可以为了保护他国人民正当地进行战争,区别与解释560

九、罔顾战争理由的军事同盟或者雇佣军不具有正当性562

十、只是为了抢劫或者报酬而从军是极其错误的564

第二十六章 论被统治者进行战争的正当理由566

一、谁可以被称为被统治者566

二、如果被统治者被召集参与讨论或者被赋予对行动的选择自由,他们应该怎么做566

三、如果被统治者被命令参战但他们认为战争理由不具有正当性,则应该拒绝参加战斗566

四、如果被命令参战的被统治者对战争理由存在疑问,他们应该怎么办570

五、对战争正当性存在疑义的臣民可以被免除参战义务,但可以对他们征收额外的捐税574

六、在非正义战争中,臣民何时可以正当地进行战斗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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