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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配套规定 注解版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99283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459页
  • 文件大小:133MB
  • 文件页数:494页
  • 主题词:刑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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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3

第一条 立法目的3

第二条 任务3

第三条 罪刑法定4

第四条 适用刑法平等5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6

第六条 属地管辖7

第七条 属人管辖8

第八条 保护管辖9

第九条 普遍管辖10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10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10

第十二条 溯及力11

第二章 犯罪13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13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13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14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14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14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15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17

第十九条 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18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18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20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21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21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22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22

第三节 共同犯罪23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23

第二十六条 主犯24

第二十七条 从犯25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26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26

第四节 单位犯罪27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27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28

第三章 刑罚29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29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29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30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30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30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30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33

第二节 管制33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33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34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34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34

第三节 拘役35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35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35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35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36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36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36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36

第五节 死刑38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38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39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40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42

第六节 罚金42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42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42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43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43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44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44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45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45

第八节 没收财产46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46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47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47

第一节 量刑47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47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48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48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49

第二节 累犯51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51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5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52

第六十七条 自首52

第六十八条 立功55

第四节 数罪并罚57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57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58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59

第五节 缓刑60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60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61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61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61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62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63

第六节 减刑64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64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66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66

第七节 假释66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66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68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68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68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68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68

第八节 时效69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69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70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71

第五章 其他规定71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71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71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71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71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74

第九十五条 重伤74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74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74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74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75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75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75

第二编 分则75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5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75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76

煽动分裂国家罪76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76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7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6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78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78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78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78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79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80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82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8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82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82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84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84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85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86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86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86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86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87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88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88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88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88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88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88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90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90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92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93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93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93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93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93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95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95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96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96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96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99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99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01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01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101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02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02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103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03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4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04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04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107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108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108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09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10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10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11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11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111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112

第二节 走私罪113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113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13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113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115

走私废物罪116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17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19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119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120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120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21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121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22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22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23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碍清算罪123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23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124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25

受贿罪1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26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27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28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28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130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3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31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31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32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132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33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33

伪造货币罪133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134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135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36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36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136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37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38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39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39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40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40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40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41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42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43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43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44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145

贪污罪145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45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145

挪用公款罪145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45

违法运用资金罪146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146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147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48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48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149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150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51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151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152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154

金融凭证诈骗罪154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155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156

盗窃罪157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159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160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161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161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62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162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164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166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166

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166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67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9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70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70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7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171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71

非法出售发票罪171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171

诈骗罪171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173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173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173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173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75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76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176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177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79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180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181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81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181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181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183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183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83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186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188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189

倒卖车票、船票罪189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90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9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9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91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192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192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93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193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195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195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196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197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199

猥亵儿童罪199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200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00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202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20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05

强奸罪205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205

拐卖妇女、儿童罪205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206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06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207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207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08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08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209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10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12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13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13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13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213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14

盗窃罪214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15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15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215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16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216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17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218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218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218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219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220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20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罪220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221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221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226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229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230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232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234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235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236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237

贪污罪237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239

挪用公款罪239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241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242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244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244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44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244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244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46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246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46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46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46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48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49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49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49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49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49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50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251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51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252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53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53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53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53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254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54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255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56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56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56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257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58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58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58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258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258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258

强奸罪;诈骗罪258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260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60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260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261

开设赌场罪261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262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263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263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64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26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64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265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265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265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266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66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67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68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268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268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268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269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269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70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70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271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272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72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273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273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273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273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273

过失损毁文物罪273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274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275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275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276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276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277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277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277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77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278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278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278

故意伤害罪278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279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279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279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280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280

第三百三十七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281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81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81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282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282

走私废物罪282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82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83

非法狩猎罪283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83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284

破坏性采矿罪284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284

第三百四十五 条盗伐林木罪284

滥伐林木罪285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285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286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87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87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289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290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290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90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91

制造毒品罪291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91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292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292

强迫他人吸毒罪292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293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贩卖毒品罪293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294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294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95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295

协助组织卖淫罪295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96

引诱幼女卖淫罪296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297

嫖宿幼女罪297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298

第三百六十二条 窝藏、包庇罪298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298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98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298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300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300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301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301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302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303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03

阻碍军事行动罪303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03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03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05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05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05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305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05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06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06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06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306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307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07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307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08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08

第三百八十条战 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308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308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308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308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311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312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314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317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317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318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特定关系人受贿罪318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319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320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320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320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行贿罪321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322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22

隐瞒境外存款罪322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323

私分罚没财物罪323

第九章 渎职罪323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323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26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327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327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27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328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329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329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330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330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330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331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331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331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31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331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332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332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333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334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334

商检失职罪334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334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334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334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335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35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35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335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336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336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337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337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337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337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337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337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337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338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338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338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338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338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338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338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339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339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339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340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341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341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41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341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341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341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341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342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342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342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342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342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342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342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342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界定342

附则343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343

配套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3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10.29)3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17)3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35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4.18)35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3.5)37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9)3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3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11.14)38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2.8)39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4.5)3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3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4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7.16) 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6.8) 4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9) 4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1) 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4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7.8) 4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1.20) 424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旧对照表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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