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 民国初期 第2卷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下载
- 陈刚主编;邓继好本卷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51321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639页
- 文件大小:84MB
- 文件页数:656页
- 主题词:民事诉讼法-法制史-中国-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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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湖南省宪自治时期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李锐1
附录一:湖南省民事诉讼暂行条例&邓继好/点校70
附录二:湖南民事诉讼暂行条例实施条例&李锐/点校169
民国元年江苏民事审判探究&李俊海171
附录:《江苏司法汇报》部分判词&李俊海/点校216
《司法例规》(节选)&邵军 蒋集跃 邓继好/点校233
第四类 审判&邵军 蒋集跃/点校235
第一章 通则235
实行审判公开主义禁止强暴凌虐令235
废除跪审惯例令236
法院编制法236
审判处司法筹备处得援用高等厅法令饬253
调查证据准以受命推事一人出庭批253
准以受命推事调查证据批255
民事繁杂案件可指定推事调查证据批256
刑事重案先以推事调查证据准援案办理令258
审查收受民刑诉状办法258
第二章 审级259
修正民事管辖办法呈259
初级管辖案件仍以高等厅为终审电260
修正民事初级管辖条示办法260
申明初级管辖及地方管辖各支系通饬261
高等厅兼任地方庭所为二审判决之终审划归本厅受理文263
高等分厅应另庭受理之案件准由本厅代理咨267
分厅不能行使审判准由本厅代理令268
受理民事上告庭以刑庭各员组织批269
理番委员判决死刑案应由同级审判厅受理上诉电270
第三章 管辖270
准改定南通、海门两县初级上诉机关令270
分厅内地方庭准兼管所在地第一审案件电270
察哈尔划清各县局、处人民诉讼管辖区域应予备案令271
特区内华人与华人涉讼案件已有指令归滨江地方审检厅受理电272
铁路巡警获犯应解送司法衙门办理函273
查追官产划归该管地方行政官厅办理毋庸交由法庭审判呈273
在牧人员等诉讼限于与牧政有关系者归场长审理批275
烟案应归普通审判衙门管辖咨275
察区清查官荒地亩案仍归行政衙门办理令277
普通刑事案件不得划入军法范围令279
第四章 兼理诉讼程序280
第一节 通则280
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280
转饬各县严禁刑讯通咨287
第二节 回避288
核示县知事或承审员回避原因及代理办法批288
第三节 审判289
县知事简易案件准以堂谕代判决呈289
县知事于呈准前以堂谕代判案件准予认为有效文290
呈准前堂谕代判认为有效者以毋须复判及简易案件为限批292
县知事应送复判案件须依式作成判词令292
察区旗、群、翼审判处审理简易案件准以堂谕代判决令293
禁止各县不用判词并无堂谕通饬294
仿照滇省县知事公署送达裁判副本暂行办法通饬294
刑事案件送达判词可从简声叙批299
知事兼理诉讼送达或牌示程序不完各案暂准受理批300
各县判决刑事案件务须实行牌示宣示两种程序令301
察哈尔县知事牌示批、判案件规则301
第四节 上诉303
邻县上诉制度仅限于实在距离悬远交通不便者始准暂仍旧制令303
邻县上诉暂行简章303
陕西各首县初级上诉案件暂以长安地审厅为第二审批304
安徽各县初级审上诉案件准分别划归怀、芜两地审厅批305
原告诉人呈诉不服应由审厅准驳饬306
刑事案件上诉期间应分别查照判例办理令307
第五节 执行308
县知事办理民事执行案件应援用《民事诉讼执行规则》令308
第五章 复判310
复判章程310
法定最重主刑为三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无论判处何项刑名均应呈送复判令313
复判审发交地审厅复审之案无容由检厅另予起诉电313
复判审判决案须履行谕知程序令314
审判处及筹备处对于县知事复审案件错误应照章提起上诉令314
指示应送复判案件被告一部分上诉时办法令314
指示复判核准案件再审管辖通饬316
第六章 承发吏317
修正承发吏职务章程317
承发吏得派录事代理电320
天津地审厅承发吏办事细则320
浙江永嘉地方审判厅承发吏办事规则321
江苏省承发吏征收食宿费及川资办法326
陕西各县指挥吏、警执务规则327
山东各县公署选任承发吏职务细则330
第七章 处务332
京师地方审判厅暂行处务规则332
京师地方审判厅分庭处务暂行规则347
京师地方检察厅暂行处务规则349
高等审判厅办事章程367
高等检察厅办事章程386
大理院办事章程399
总检察厅办事章程409
高等以下审检各厅人员配置事务分配并推事代理次序表式423
回复原状案件仍由前审人员承办并划分司法行政监督权与属于审判范围事项令428
书记官长不宜兼办检察事务令429
刑事传票准仍以司法警察执行令429
受理初级上诉案件准援案用令催提令430
上诉案件不得延搁令430
民事上诉应限期补具理由书并即予转送令431
非有特别事故不得展缓审期令431
务须定准钟点开庭并法庭办公室力求洁净令432
更审后判决本检送大理院通饬432
抄发各级检厅通知上诉结果办法令432
更审案件宜详勘或切实声明并填表送核令433
未改组前各厅判决案件应一律以己经判决论批434
判词务宜简明宣判尤应说明要领通饬434
判词违误程式案件应行改判及裁判限期牌示通饬435
判词务宜从简通饬435
限期宣示判词通饬436
判词须照章宣示并限期移送令436
不得于宣示后再制作判词令437
承审员制作判词遇有地方特别语应释明意义令437
高等地方各审检厅缮状处规则438
大理院收受诉状毋庸裁判者概由民事科分别通知布告443
裁判案件对于证物不得径予销毁令444
订定民刑案件内交案物件保管办法令445
河南高检厅处理证据物品规则445
东省特别区域法院处理证据物品规则455
察哈尔督统署审判处处理事务细则466
云南省县知事处理司法事务细则477
江西县知事处理司法事务细则485
广东省县知事处理司法事务细则494
奉省各县知事承审员处理司法事务细则499
绥远都统署审判处处务规则502
湖北省县知事承审员处理司法事务细则518
湖南高等审判厅拟订各县诉讼人抄录文件及征收抄费规则521
法庭旁听暂行规则524
设置县知事公署法庭通饬525
第八章 协助526
司法共助事务惩奖条例526
奉天地方审检厅、县知事警察署协助司法事务惩奖规则527
拟定各机关委托驻外使领各馆办理事件划一办法令528
函托各领馆调查代讯之案并拟接洽办法经商准外交部咨复照办令529
中国法院受外国法院嘱托协助司法事项不以上海、夏口两厅为限函530
直隶省县知事办理司法共助事务惩奖规则531
吉林县知事司法共助事务惩奖办法应援照直隶所定规则办理咨532
第九章 审限533
刑事诉讼审限规则533
刑事审限规则中扣除另起展限三项办法之适用限于有法定原因通饬536
指示审限规则各疑义批536
察哈尔县旗会审案件拟不适用审限规则呈540
第六类 民事&邓继好/点校542
第三章 民事诉讼542
第一节 通则542
民事诉讼条例542
《民事诉讼条例》施行条例543
《民事诉讼条例》先就东省特别区域施行令544
《民事诉讼条例》自民国十一年七月一日全国一律施行令544
第二节 法院544
规定财产权诉讼属于初级管辖之数额令544
诉讼物金额或价额应依国家通行之货币计算令545
华人因民事在特别法院涉讼准适用合意管辖受理电545
第三节 当事人546
诉追公款条件应照部定办法办理、对于官署传案改用通知书批546
诉追公款条件应照部定办法办理、对于官署传案改用通知书批546
非律师之诉讼代理人不得漫予许可令547
指示辅佐人及代理人代当事人声请各项疑问令547
律师请求延期应具正式声请书令548
核示律师声请展期办法令548
第四节 诉讼程序549
规定民诉当事人居住地与法院距离应扣除之在途期间令549
不动产诉讼调验契据中止诉讼办法通饬549
京兆地亩诉讼案件中止办法令550
债权人就德领署之确定判决声请执行应向该管第一审法院提起请求执行判决之诉令551
第五节 上诉程序551
审理民事上告案件酌用书面审理通饬551
呈送民事上告状应具副本通告552
民事被告人具答辩状应由原审判衙门转呈通告552
外省民事上告案件应由原审判衙门转送通告553
变通民事上告案件呈递上告状办法通咨553
调送卷宗时务希检齐证据随卷并送函554
大理院填写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庭传票办法咨554
外省民诉当事人未接传票毋庸来京候审布告556
外省民诉当事人接传票来京者即至院报到布告556
关于上告大理院案件之注意事项556
第六节 非常上告558
民事非常上告暂行条例558
第七节 杂件559
京师地审厅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559
开送各省援用拘押民事被告人规则一览表请查照咨560
解释民事诉讼提讯在押人犯解回办法563
第四章 诉讼费用566
诉讼费用规则566
司法印纸规则569
《司法印纸规则》施行细则573
东省特区法院民事诉讼费用预纳金暂行规则574
核示接收房屋涉讼案件征收讼费标准批575
核准援用京师地审厅接收房屋涉讼案件征收讼费办法批576
租房涉讼案件准依照地方惯例定诉讼物价额并征收审判费用标准令577
收房涉讼案件正在解释期间内征收逾额讼费应发还当事人令579
永嘉地审厅拟订业主声明解约迁让房屋涉讼案征收审判费办法580
解释民事征收讼费各疑点令581
选举诉讼自应照章征费电582
核示征收上诉费标准批582
指示承发吏送达文书及传票应征食宿费办法令583
核示《诉讼费用规则》第十条所定舟车费之范围令583
对于私诉判决声明控告应征讼费批583
第五章 非讼事件584
指示关于非讼事件各款令584
非讼事件之征费应按照《诉讼费用规则》办理令586
声请宣告破产案件应照非讼事件征收讼费令587
第六章 民事执行587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587
高等分厅准设立民事执行处批601
变通无资败诉人收所工作应得债权人同意办法令602
未设教养局地方无资民事败诉人收所工作应移交警署办理令603
民事理曲人准移送平民工厂工作令603
核示无资民事败诉人执行办法令603
民事无资败诉人务于发交相当局所工作请转令警厅遵照咨604
民事无资败诉人须遵照《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七条办理令605
上级司法行政长官就《民事执行规则》九条二项声明之当否以批行之电606
订定查封印纸三种并查封笔录、查封清单各种格式通令606
高价物应以常识认定及有行情之物无人承买可交债权人收受令610
核示业主回赎房地无从追缴契据办法令610
指示在执行中之保人及应交人之被告人执行方法令611
核示《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八十八条疑问令612
天津地审厅民事执行规则用纸各项办法614
第七章 公断615
第一节 民事公断615
民事公断暂行条例615
民事案件有毋庸兴讼等情者应以职权试行和解令624
内务府官房及庄头佃户亏欠租银等案准由护军管理处先行调处咨625
第二节 商事公断626
商事公断处章程626
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629
京师商民债务案件由法院委托商会调处办法呈636
会审公廨华人商事案件先委托公断处调处咨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