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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释本](https://www.shukui.net/cover/4/34969065.jpg)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96923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174页
- 文件大小:7MB
- 文件页数:193页
- 主题词:保险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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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保险的定义2
第三条 适用范围2
第四条 合法原则3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3
第六条 经营主体4
第七条 境内投保5
第八条 分业经营5
第九条 监管机构6
第二章 保险合同7
第一节 一般规定7
第十条 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7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的原则9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10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2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效力13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一15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16
第十七条 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18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19
第十九条 无效的格式条款20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21
第二十一条 出险后的通知义务22
第二十二条 提供资料义务23
第二十三条 事故保险责任的核定赔偿24
第二十四条 拒绝赔付26
第二十五条 先行赔付26
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27
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二28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29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独立性30
第三十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31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32
第三十一条 保险利益范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32
第三十二条 申报年龄不实的后果33
第三十三条 死亡保险的限制35
第三十四条 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转让36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37
第三十六条 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后果38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39
第三十八条 诉讼方式的例外40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41
第四十条 受益人的顺序及份额42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的变更42
第四十二条 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43
第四十三条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一45
第四十四条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二46
第四十五条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三47
第四十六条 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48
第四十七条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49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49
第四十八条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49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50
第五十条 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53
第五十一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53
第五十二条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55
第五十三条 降低保险费的情形56
第五十四条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57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58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59
第五十七条 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60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的合同解除61
第五十九条 保险标的全损的残值权利归属62
第六十条 代位权的行使63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后果65
第六十二条 禁止代位请求赔偿的情形66
第六十三条 协助行使代位权的义务67
第六十四条 合理费用的承担67
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金的支付68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其他费用69
第三章 保险公司70
第六十七条 设立的审批70
第六十八条 设立条件70
第六十九条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72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应提交的资料73
第七十一条 设立申请的审批74
第七十二条 筹建工作75
第七十三条 开业申请及其审批75
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76
第七十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资料77
第七十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78
第七十七条 工商登记78
第七十八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79
第七十九条 设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的审批79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审批80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资格81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81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82
第八十四条 公司重要事项的变更82
第八十五条 精算与合规报告83
第八十六条 重要文件的报送84
第八十七条 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存85
第八十八条 聘请、解聘中介服务机构85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解散86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87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88
第九十二条 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89
第九十三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90
第九十四条 公司法的适用90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91
第九十五条 业务范围91
第九十六条 再保险业务93
第九十七条 保证金93
第九十八条 责任准备金94
第九十九条 公积金94
第一百条 保险保障基金95
第一百零一条 最低偿付能力96
第一百零二条 当年自留保险费97
第一百零三条 危险单位97
第一百零四条 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巨灾风险安排方案的备案98
第一百零五条 办理再保险遵循的原则100
第一百零六条 资金运用101
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02
第一百零八条 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103
第一百零九条 关联交易的限制103
第一百一十条 重大事项的披露104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105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105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106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拟订原则106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平竞争原则107
第一百一十六条 禁止的行为107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108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108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109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资格条件109
第一百二十条 注册资本110
第一百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111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111
第一百二十三条 经营场所和专门账簿111
第一百二十四条 缴存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112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代理限制113
第一百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协议114
第一百二十七条 责任承担114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赔偿责任115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评估机构和人员116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的支付116
第一百三十一条 禁止的行为117
第一百三十二条 重要事项的批准118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118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119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管原则119
第一百三十五条 规章的制定120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备案120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法的后果121
第一百三十八条 偿付能力监管体系122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重点监管对象及措施122
第一百四十条 对因违法行为影响偿付能力的处理124
第一百四十一条 整顿125
第一百四十二条 整顿组的权力126
第一百四十三条 整顿期间业务的开展127
第一百四十四条 整顿的结束127
第一百四十五条 接管128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组129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的延长129
第一百四十八条 接管的终止130
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整顿、接管保险公司的重整、破产清算130
第一百五十条 保险公司的撤销131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料的义务132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后果132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管谈话133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直接责任人员的限制措施133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管措施及程序134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有关单位、个人的配合义务136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准则136
第一百五十八条 信息共享机制、配合调查义务137
第七章 法律责任138
第一百五十九条 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138
第一百六十条 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138
第一百六十一条 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139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139
第一百六十三条 擅自变更公司重要事项的法律责任139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法承保的法律责任139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未提取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39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140
第一百六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未缴存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40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40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法聘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40
第一百七十条 违法使用许可证的法律责任140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未报送有关资料等行为的法律责任141
第一百七十二条 虚报有关资料等行为的法律责任141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141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41
第一百七十五条 外国保险机构非法设立代表机构,及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142
第一百七十六条 保险诈骗活动的法律责任142
第一百七十七条 民事责任142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妨碍公务的行政处罚142
第一百七十九条 终身禁业143
第一百八十条 保险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43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刑事责任143
第八章 附则143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险行业协会143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其他保险组织144
第一百八十四条 海上保险145
第一百八十五条 涉外保险公司的适用145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农业保险、强制保险146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生效日期147
附录14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148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6月22日)155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7月10日)160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9月11日)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