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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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佳,文进主编;郭洪荣,赵振东,周鹏程副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 ISBN:7509214473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558页
- 文件大小:112MB
- 文件页数:620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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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企业所得税税制篇3
第1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3
1.1 纳税义务人4
1.1.1 纳税人4
1.1.2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4
1.1.3 纳税人的判定标准4
1.1.4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认定4
1.1.4.1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4
1.1.4.2 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双重标准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5
1.1.4.3 居民企业的认定5
1.1.4.4 非居民企业的认定5
1.1.4.5 香港、澳门和台湾企业的分类标准6
1.1.5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6
1.1.5.1 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6
1.1.5.2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6
1.1.5.3 实际联系的解释6
1.1.5.4 所得的分类7
1.1.5.5 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7
1.2 扣缴义务人7
1.2.1 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7
1.2.2 对非居民企业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8
第2章 收入9
2.1 收入总额的定义、形式、计量10
2.1.1 收入总额的定义10
2.1.2 货币形式收入与非货币形式收入的解释10
2.1.3 非货币形式收入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10
2.1.4 应一次性确认的收入范围11
2.1.5 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生产经营业务11
2.1.5.1 实施条例关于分期确认收入的规定11
2.1.5.2 宣传提纲的解释说明11
2.2 销售货物收入12
2.2.1 销售货物收入的范围12
2.2.2 销售收入的确认12
2.2.3 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收入的确认13
2.2.4 产品分成方式收入的确认13
2.3 提供劳务收入13
2.3.1 提供劳务收入的范围13
2.3.2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14
2.4 转让财产收入15
2.4.1 转让财产收入的范围15
2.4.2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15
2.5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5
2.5.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范围15
2.5.2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15
2.6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6
2.6.1 利息收入16
2.6.1.1 利息收入的范围16
2.6.1.2 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16
2.6.1.3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16
2.6.2 租金收入17
2.6.2.1 租金收入的范围17
2.6.2.2 租金收入的确认17
2.6.2.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应当纳税17
2.6.3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7
2.6.4 新税法实施前后的过渡性办法18
2.7 接受捐赠收入18
2.8 其他收入18
2.8.1 其他收入的范围18
2.8.2 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18
2.8.3 债务重组收入的确认19
2.8.4 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19
2.9 视同销售19
2.9.1 实施条例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19
2.9.2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19
2.10 不征税收入20
2.10.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三项不征税收入20
2.10.2 财政拨款20
2.10.2.1 财政拨款的范围20
2.10.2.2 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可视同国家财政拨款20
2.10.3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21
2.10.3.1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范围21
2.10.3.2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征税的判断标准21
2.10.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1
2.10.4.1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的范围21
2.10.4.2 财政性资金是否征税的判断标准22
2.10.4.3 财税〔2011〕70号文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自201.1 年1月1日起执行)22
2.10.4.4 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专项用于还本付息的增值税退税款不征税23
2.10.4.5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23
2.10.4.6 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23
2.10.5 宣传提纲对不征税收入的解释说明23
2.10.6 不征税收入管理24
第3章 扣除25
3.1 扣除原则和框架26
3.1.1 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26
3.1.1.1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相关性、合理性的规定26
3.1.1.2 相关性、合理性的解释26
3.1.1.3 宣传提纲关于相关性和合理性的解释说明26
3.1.2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27
3.1.3 不得重复扣除原则27
3.1.4 税前扣除一般框架的解释说明27
3.2 一般扣除项目27
3.2.1 扣除项目的范围27
3.2.2 成本28
3.2.3 费用28
3.2.4 税金28
3.2.5 损失28
3.2.6 其他支出28
3.2.7 扣除项目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28
3.3 禁止扣除项目29
3.3.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八项支出不得扣除29
3.3.2 赞助支出的解释29
3.3.3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的解释29
3.3.4 2008年1月1日以前各类准备金余额的处理29
3.3.5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30
3.3.6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非银行企业内部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不得扣除30
3.3.7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30
3.4 特殊扣除项目30
3.4.1 工资薪金支出30
3.4.1.1 实施条例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30
3.4.1.2 工资薪金范围的解释31
3.4.1.3 宣传提纲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解释说明31
3.4.1.4 合理工资薪金的解释31
3.4.1.5 工资薪金总额的解释31
3.4.1.6 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32
3.4.1.7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32
3.4.1.8 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33
3.4.1.9 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33
3.4.1.10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33
3.4.1.11 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34
3.4.1.12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34
3.4.2 职工福利费34
3.4.2.1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及方法34
3.4.2.2 职工福利费的范围34
3.4.2.3 职工福利费的核算35
3.4.2.4 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35
3.4.3 职工教育经费、培养费、训练费35
3.4.3.1 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及方法35
3.4.3.2 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35
3.4.3.3 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的税前扣除35
3.4.3.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36
3.4.3.5 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36
3.4.3.6 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可作为运输成本扣除36
3.4.3.7 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36
3.4.4 工会经费37
3.4.4.1 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及方法37
3.4.4.2 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据37
3.4.5 职工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7
3.4.5.1 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7
3.4.5.2 商业保险费37
3.4.5.3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37
3.4.6 员工服饰费用38
3.4.7 劳动保护支出38
3.4.8 业务招待费38
3.4.8.1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及方法38
3.4.8.2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38
3.4.8.3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38
3.4.8.4 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39
3.4.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9
3.4.9.1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及方法39
3.4.9.2 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制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标准39
3.4.9.3 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分摊39
3.4.9.4 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扣除40
3.4.9.5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40
3.4.9.6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40
3.4.10 公益性捐赠40
3.4.10.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40
3.4.10.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44
3.4.10.3 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45
3.4.10.4 特定事项捐赠可据实全额扣除48
3.4.10.5 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廉租房的税前扣除48
3.4.10.6 向自然灾害的公益性捐赠允许扣除48
3.4.11 利息支出、融资费用、借款费用、汇兑损失48
3.4.11.1 利息支出扣除范围和比例48
3.4.11.2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48
3.4.11.3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49
3.4.11.4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49
3.4.11.5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50
3.4.11.6 融资费用50
3.4.11.7 借款费用50
3.4.11.8 汇兑损失50
3.4.12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51
3.4.12.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及方法51
3.4.12.2 非转账支付不得扣除、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51
3.4.12.3 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51
3.4.12.4 已计入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分期扣除51
3.4.12.5 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金额51
3.4.12.6 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51
3.4.12.7 从事代理服务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52
3.4.12.8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52
3.4.13 财产保险52
3.4.14 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52
3.4.15 维简费支出52
3.4.16 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53
3.4.17 棚户区改造支出54
3.4.18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54
3.4.19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55
3.4.20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55
3.4.21 非居民企业机构管理费55
3.4.22 开(筹)办费55
第4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57
4.1 资产的税务处理原则58
4.1.1 历史成本计价原则58
4.1.2 尽量与财务会计制度一致原则58
4.2 固定资产58
4.2.1 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58
4.2.2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58
4.2.3 固定资产的范围59
4.2.4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9
4.2.5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起始时间、净残值59
4.2.6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60
4.2.7 新税法实施前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60
4.2.8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60
4.2.9 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纳税调整60
4.2.1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61
4.2.10.1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61
4.2.10.2 实施条例的解释61
4.2.10.3 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61
4.2.10.4 财税〔2014〕75号文件加速折旧的规定63
4.2.10.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加速折旧的规定64
4.2.10.6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66
4.2.10.7 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6
4.3 生产性生物资产68
4.3.1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68
4.3.2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计算方法、起始时间、净残值68
4.3.3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68
4.4 无形资产68
4.4.1 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68
4.4.2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69
4.4.3 无形资产的范围69
4.4.4 无形资产计税基础69
4.4.5 无形资产、外购商誉的扣除规定69
4.4.6 外购软件70
4.5 长期待摊费用70
4.5.1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准予扣除的范围70
4.5.2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70
4.5.3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70
4.5.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71
4.5.5 开(筹)办费71
4.6 投资资产71
4.6.1 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71
4.6.2 投资资产的范围72
4.6.3 处置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72
4.6.4 投资资产成本的确定方法72
4.7 存货72
4.7.1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准予扣除72
4.7.2 存货的范围72
4.7.3 存货成本的确定73
4.7.4 存货成本计算方法的选择73
4.8 石油、天然气等开采矿产资源企业资产73
4.8.1 实施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石油、天然气等开采矿产资源企业资产的处理方法73
4.8.2 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解释73
4.8.3 矿区权益支出的折耗74
4.8.4 勘探支出的摊销74
4.8.5 开发资产的折旧74
4.8.6 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75
4.8.7 进入商业性生产之后新发生的矿区权益、勘探支出、开发支出的处理75
4.9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75
4.9.1 资产的税务处理75
4.9.2 符合条件的解释75
4.9.3 会计核算要求76
4.10 资产损失76
4.10.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76
4.10.1.1 制定依据76
4.10.1.2 资产损失的解释76
4.10.1.3 现金短缺损失77
4.10.1.4 存款损失77
4.10.1.5 坏账损失77
4.10.1.6 贷款损失77
4.10.1.7 股权投资损失78
4.10.1.8 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78
4.10.1.9 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79
4.10.1.10 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79
4.10.1.11 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与存货损失一起扣除79
4.10.1.12 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又收回的应当计入收入79
4.10.1.13 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扣除79
4.10.1.14 扣除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资产损失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79
4.10.2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80
4.10.2.1 总则80
4.10.2.2 申报管理81
4.10.2.3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82
4.10.2.4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83
4.10.2.5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84
4.10.2.6 投资损失的确认87
4.10.2.7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89
4.10.2.8 附则89
4.10.3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90
4.10.4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90
4.10.5 股权投资损失一次性扣除90
4.10.6 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91
4.10.7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91
4.10.8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允许扣除92
4.11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92
4.11.1 总则92
4.11.1.1 目标、依据92
4.11.1.2 弃置费的解释92
4.11.1.3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解释92
4.11.1.4 企业的解释93
4.11.1.5 作业者的解释93
4.11.2 废弃处置方案的备案93
4.11.2.1 预备方案备案93
4.11.2.2 预备方案发生修改的应在30日内备案93
4.11.2.3 实施方案备案93
4.11.3 弃置费的计提和税前扣除93
4.11.3.1 弃置费计提方法93
4.11.3.2 弃置费开始计提时间94
4.11.3.3 年限平均法分月计提弃置费的计算公式94
4.11.3.4 产量法计提弃置费的计算公式94
4.11.3.5 本年度弃置费列支数额的确认94
4.11.3.6 修改预备方案下个月开始按照新方案确定的方法继续计提94
4.11.3.7 计提的弃置费作为专项资金允许扣除95
4.11.3.8 所有权转移取得弃置费补偿作为收入,支付方一次性扣除95
4.11.4 弃置费的使用95
4.11.4.1 废弃处置时发生的弃置费应单独归集核算,并从提取的弃置费中扣除95
4.11.4.2 完成废弃处置后的弃置费余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
4.11.4.3 实际发生的弃置费超过计提的部分作为当年的费用扣除95
4.11.5 弃置费的管理96
4.11.5.1 弃置费专款账户产生的损益应调整当期提取额96
4.11.5.2 货币单位、汇总损益96
4.11.5.3 汇算清缴时应附送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96
4.11.5.4 废弃处置作业完成后税务清算时应提供弃置费的计提、使用和各投资方承担等情况的说明96
4.11.6 弃置费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96
第5章 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97
5.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98
5.1.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98
5.1.2 权责发生制原则98
5.1.3 税法优先原则98
5.1.4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99
5.1.4.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99
5.1.4.2 收入全额的解释99
5.1.4.3 不得扣除其他税费支出99
5.1.4.4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99
5.1.5 递延所得的处理100
5.1.6 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具体办法100
5.2 弥补亏损100
5.2.1 亏损的解释100
5.2.2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的盈利100
5.2.3 亏损弥补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100
5.2.4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1
5.2.5 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弥补101
5.2.6 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处理101
第6章 税率、应纳税额、境外所得103
6.1 税率104
6.1.1 25%基本税率104
6.1.2 小型微利企业20%优惠税率104
6.1.3 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104
6.1.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04
6.1.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15%优惠税率104
6.1.6 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10%优惠税率105
6.1.7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担保费的适用税率105
6.2 应纳税额的计算105
6.2.1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105
6.2.2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106
6.2.3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额的计算106
6.2.4 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107
6.3 境外所得抵免107
6.3.1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107
6.3.1.1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抵免107
6.3.1.2 居民企业境外权益性投资收益已纳税额的抵免107
6.3.2 实施条例的解释108
6.3.2.1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解释108
6.3.2.2 抵免限额的解释及计算108
6.3.2.3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5个年度”的解释108
6.3.2.4 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的解释108
6.3.2.5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应提供有关凭证108
6.3.3 宣传提纲的解释说明109
6.3.4 境外所得税抵免的适用范围和抵免方法109
6.3.4.1 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109
6.3.4.2 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110
6.3.4.3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抵免方法110
6.3.4.4 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的抵免方法及有关税收的协定范围110
6.3.4.5 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及抵免优惠税额的解释110
6.3.4.6 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111
6.3.4.7 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解释111
6.3.4.8 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111
6.3.4.9 施行日期、政策衔接112
6.3.5 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112
6.3.6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112
6.3.6.1 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的确认112
6.3.6.2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计算113
6.3.6.3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境外所得的计算113
6.3.7 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114
6.3.7.1 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114
6.3.7.2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基本条件115
6.3.7.3 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115
6.3.7.4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汇率换算116
6.3.8 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116
6.3.8.1 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116
6.3.8.2 下层企业税额计算公式解释116
6.3.8.3 按股息(红利)对应的每一年度未分配利润,计算一个年度中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117
6.3.8.4 负担境外税额以境外第一层企业所在国(地区)为国别划分进行归集计算117
6.3.9 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及持股条件的解释117
6.3.9.1 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117
6.3.9.2 持股条件的解释117
6.3.10 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118
6.3.10.1 税收饶让抵免解释118
6.3.10.2 税收饶让抵免计算方法118
6.3.11 抵免限额的计算118
6.3.11.1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计算、税率适用和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处理118
6.3.11.2 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119
6.3.11.3 境外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处理119
6.3.12 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119
6.3.12.1 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方法119
6.3.12.2 延续抵免和延续抵免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120
6.3.13 采取简易办法计算抵免情况120
6.3.13.1 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的情形120
6.3.13.2 “分国不分项”原则121
6.3.13.3 从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取得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的解释121
6.3.13.4 实际有效税率的解释121
6.3.13.5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的解释121
6.3.14 申报资料121
6.3.14.1 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提交的资料121
6.3.14.2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应提供的资料122
6.3.14.3 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应提供的资料122
6.3.15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示例123
6.3.15.1 示例一: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23
6.3.15.2 示例二: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124
6.3.15.3 示例三: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125
6.3.15.4 示例四:二层持股条件的判定128
6.3.15.5 示例五:多层持股条件的综合判定129
6.3.15.6 示例六: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130
6.3.15.7 示例七:抵免限额的计算130
6.3.15.8 示例八: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时,境外已缴税额的处理131
6.3.15.9 示例九: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132
6.3.15.10 示例十:境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判定132
6.3.15.11 示例十一:境外股息所得在我国计算抵免的时间132
6.3.16 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133
6.3.17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133
第7章 源泉扣缴135
7.1 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136
7.2 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36
7.2.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136
7.2.2 收入全额的解释136
7.2.3 不得扣除其他税费支出137
7.2.4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137
7.3 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税137
7.4 非居民企业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138
7.5 扣缴申报138
7.6 应扣缴税款未扣缴的追缴办法138
7.7 具体收入项目代扣代缴139
7.7.1 利息、股息、红利139
7.7.1.1 加强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代扣代缴管理139
7.7.1.2 加强非居民企业股票股息代扣代缴管理139
7.7.1.3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140
7.7.1.4 境外分行利息所得代扣代缴140
7.7.1.5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140
7.7.1.6 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141
7.7.1.7 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141
7.7.1.8 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141
7.7.2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142
7.7.3 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142
7.7.4 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142
7.8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143
第8章 特别纳税调整145
8.1 反避税制度设计思想和内容146
8.1.1 规定特别纳税调整的意义146
8.1.2 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146
8.1.3 一般反避税条款146
8.2 应税收入或所得额(转让定价)的调整147
8.2.1 收入或所得额的特别纳税调整147
8.2.2 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合理方法的解释147
8.2.2.1 关联方的解释147
8.2.2.2 独立交易原则的解释148
8.2.2.3 合理方法的解释148
8.2.3 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并入当期收入149
8.2.3.1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149
8.2.3.2 中国居民的解释149
8.2.3.3 控制的解释149
8.2.3.4 实际税负明显低于规定税率水平的解释149
8.2.3.5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解释说明149
8.2.3.6 国税函〔2009〕37号文件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规定150
8.2.4 不合理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调整150
8.2.5 转让定价跟踪管理150
8.2.6 同期资料检查151
8.2.7 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151
8.3 共同成本的分摊152
8.3.1 共同成本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152
8.3.2 共同成本分摊方法、申报和违规分摊不得税前扣除152
8.3.3 成本分摊协议153
8.3.4 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分摊153
8.3.5 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153
8.4 预约定价154
8.4.1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154
8.4.2 实施条例的解释154
8.5 关联业务申报和调查154
8.5.1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配合调查154
8.5.2 相关资料的解释154
8.5.3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的解释155
8.5.4 配合调查时提供资料的要求155
8.6 关联交易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155
8.6.1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155
8.6.2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155
8.7 关联方利息156
8.7.1 关联方超标准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156
8.7.2 债权性投资的解释156
8.7.3 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的解释156
8.7.4 权益性投资的解释157
8.7.5 关联方利息债资比标准制定授权157
8.7.6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关于“资本弱化条款”的解释说明157
8.7.7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157
8.8 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158
8.9 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纳税调整期限159
8.9.1 纳税调整需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159
8.9.2 加收利息期限的计算和税前扣除的方法159
8.9.3 加收利息适用的利率159
8.9.4 特别纳税调整的期限为10年159
8.10 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160
8.10.1 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160
8.10.2 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160
8.11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161
8.11.1 总则161
8.11.1.1 目标、依据161
8.11.1.2 适用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161
8.11.1.3 转让定价管理的解释161
8.11.1.4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解释161
8.11.1.5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解释161
8.11.1.6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解释162
8.11.1.7 资本弱化管理的解释162
8.11.1.8 一般反避税管理的解释162
8.11.2 关联申报162
8.11.2.1 关联关系的解释162
8.11.2.2 关联交易的类型163
8.11.2.3 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的资料163
8.11.2.4 延期申报按征管法办理163
8.11.3 同期资料管理164
8.11.3.1 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的报送164
8.11.3.2 同期资料包括的内容164
8.11.3.3 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165
8.11.3.4 同期资料的准备、报送时限165
8.11.3.5 同期资料须盖章、签字166
8.11.3.6 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166
8.11.3.7 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166
8.11.3.8 同期资料应保存10年166
8.11.4 转让定价方法166
8.11.4.1 合理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166
8.11.4.2 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166
8.11.4.3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167
8.11.4.4 再销售价格法168
8.11.4.5 成本加成法168
8.11.4.6 交易净利润法169
8.11.4.7 利润分割法169
8.11.5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169
8.11.5.1 转让定价调查、调整169
8.11.5.2 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的企业170
8.11.5.3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170
8.11.5.4 日常征管、案头审核170
8.11.5.5 现场调查170
8.11.5.6 相关资料的提交时限171
8.11.5.7 可比性因素分析171
8.11.5.8 向关联方和可比企业调查取证171
8.11.5.9 相关资料审核方式171
8.11.5.10 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析、评估172
8.11.5.11 因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172
8.11.5.12 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172
8.11.5.13 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原则上应还原172
8.11.5.14 四分位法分析、评估原则上按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172
8.11.5.15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做出调查结论172
8.11.5.16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纳税调整程序172
8.11.5.17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利息173
8.11.5.18 纳税调整后的跟踪管理173
8.11.6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173
8.11.6.1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执行、分类173
8.11.6.2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174
8.11.6.3 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条件174
8.11.6.4 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范围174
8.11.6.5 预备会谈174
8.11.6.6 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175
8.11.6.7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审核和评估176
8.11.6.8 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176
8.11.6.9 预约定价安排的签订177
8.11.6.10 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177
8.11.6.11 税务机关应建立监控管理制度,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177
8.11.6.12 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178
8.11.6.13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市的由总局统一组织协调179
8.11.6.14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执行预约定价安排179
8.11.6.15 保密义务179
8.11.6.16 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的税务调查179
8.11.6.17 执行期间分歧的协商与协调179
8.11.6.18 预约定价安排的备案179
8.11.7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180
8.11.7.1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应符合本章规定180
8.11.7.2 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180
8.11.7.3 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180
8.11.7.4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180
8.11.7.5 成本分摊协议的主要内容180
8.11.7.6 成本分摊协议的备案181
8.11.7.7 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的处理181
8.11.7.8 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181
8.11.7.9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181
8.11.7.10 企业可根据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182
8.11.7.11 企业应准备和保存的同期资料182
8.11.7.12 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182
8.11.8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182
8.11.8.1 受控外国企业的解释182
8.11.8.2 控制的解释183
8.11.8.3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183
8.11.8.4 税务机关应送达《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183
8.11.8.5 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所得的计算公式183
8.11.8.6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处理183
8.11.8.7 境外缴纳税款的抵免184
8.11.8.8 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184
8.11.8.9 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的条件184
8.11.9 资本弱化管理184
8.11.9.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的计算184
8.11.9.2 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方法185
8.11.9.3 利息支出的内容185
8.11.9.4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185
8.11.9.5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同期资料185
8.11.9.6 未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同期资料证明的,不得税前扣除186
8.11.9.7 实际支付利息的解释186
8.11.10 一般反避税管理186
8.11.10.1 税务机关可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情形186
8.11.10.2 审核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应考虑的内容186
8.11.10.3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187
8.11.10.4 一般反避税调查与特别纳税调整187
8.11.10.5 税务机关可要求避税安排的筹划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187
8.11.10.6 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87
8.11.11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187
8.11.11.1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187
8.11.11.2 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的相互协商程序188
8.11.11.3 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188
8.11.11.4 已扣缴的税款不再做相应调整188
8.11.11.5 国家税务总局接受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应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规定开展磋商谈判188
8.11.11.6 相应调整或相互磋商的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书面形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送达企业188
8.11.11.7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以及视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不适用本章相应调整的规定188
8.11.12 法律责任189
8.11.12.1 未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未保存同期资料的处理189
8.11.12.2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处理189
8.11.12.3 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加收利息189
8.11.12.4 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利息额的计算189
8.11.12.5 补征税款及利息的入库期限190
8.11.13 附则190
8.11.13.1 其他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实施的调查调整程序可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五章 的有关规定190
8.11.13.2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190
8.11.13.3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据有关保密的规定保管、使用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190
8.11.13.4 期限的认定190
8.11.13.5 涉及的“以上”、“以下”、“日内”、“之日”、“之前”、“少于”、“低于”、“超过”等均包含本数190
8.11.13.6 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税务变更、注销手续191
8.11.13.7 2008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191
8.11.13.8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191
8.11.13.9 施行日期、废止信息、政策衔接191
8.12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191
8.12.1 应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的情形191
8.12.2 应附报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192
8.12.3 税务检查时可以要求限期报告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必要信息192
8.12.4 合理理由可申请延期报告192
8.12.5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保密192
8.12.6 未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处理192
8.12.7 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执行193
8.12.8 施行日期、废止信息193
8.13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193
8.13.1 总则193
8.13.2 立案194
8.13.3 调查194
8.13.4 结案195
8.13.5 争议处理196
8.13.6 附则196
8.14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196
第9章 征收管理199
9.1 纳税地点200
9.1.1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200
9.1.2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200
9.1.2.1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的规定200
9.1.2.2 主要机构、场所的解释200
9.1.2.3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解释200
9.2 纳税年度201
9.2.1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年度的规定201
9.2.2 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的过渡办法201
9.3 计税本位币201
9.4 汇总纳税202
9.4.1 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202
9.4.2 汇总纳税具体办法的制定授权202
9.5 预缴、预征202
9.5.1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分月或分季预缴的规定202
9.5.2 预缴办法和提交资料203
9.5.3 按月预缴改按季预缴的范围203
9.5.4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203
9.5.4.1 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自行享受优惠政策203
9.5.4.2 预缴时的政策执行204
9.5.4.3 符合条件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超过标准的应补缴税款204
9.5.4.4 只享受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的填报方法204
9.5.4.5 在优惠税率基础上享受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的填报方法205
9.5.4.6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方法206
9.5.4.7 2015年度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办法206
9.5.5 高新技术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207
9.5.5.1 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207
9.5.5.2 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207
9.5.5.3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208
9.5.6 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208
9.6 核定征收208
9.6.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发布通知208
9.6.1.1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208
9.6.1.2 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9
9.6.1.3 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209
9.6.1.4 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209
9.6.1.5 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209
9.6.1.6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209
9.6.2 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209
9.6.2.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209
9.6.2.2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210
9.6.2.3 特定纳税人的类型210
9.6.2.4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210
9.6.3 核定征收方式种类及确定211
9.6.4 税务机关的核定方法211
9.6.5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211
9.6.6 应税所得率212
9.6.6.1 经营多业的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212
9.6.6.2 应税所得率表212
9.6.6.3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212
9.6.6.4 按主营业务核定应税所得率、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当年汇算清缴时重新确定应税所得率212
9.6.7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程序213
9.6.8 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时间及变更213
9.6.8.1 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新鉴定213
9.6.8.2 分类逐户公示213
9.6.9 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213
9.6.9.1 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申报213
9.6.9.2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申报214
9.6.10 违规处理214
9.7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14
9.7.1 总则214
9.7.1.1 目标、依据214
9.7.1.2 适用范围215
9.7.1.3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15
9.7.1.4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16
9.7.1.5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216
9.7.2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216
9.7.2.1 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216
9.7.2.2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216
9.7.2.3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217
9.7.2.4 预缴申报217
9.7.2.5 应缴应退税款的计算217
9.7.2.6 汇算清缴217
9.7.2.7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处理218
9.7.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218
9.7.3.1 总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公式218
9.7.3.2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公式218
9.7.3.3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218
9.7.3.4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是否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判断标准219
9.7.3.5 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的解释219
9.7.3.6 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税款分摊方法220
9.7.3.7 税款分摊比例的复核、调整220
9.7.3.8 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的补缴或扣减220
9.7.4 日常管理221
9.7.4.1 汇总纳税企业应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监督和管理221
9.7.4.2 备案管理221
9.7.4.3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证明221
9.7.4.4 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221
9.7.4.5 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办法222
9.7.4.6 分支机构优惠事项管理222
9.7.4.7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检查222
9.7.4.8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检查223
9.7.4.9 相关信息定期分省汇总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交换平台223
9.7.4.10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当一致223
9.7.4.11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23
9.7.5 附则224
9.7.5.1 仅在同一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各省国地税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具体征管办法224
9.7.5.2 施行日期、废止信息224
9.7.6 建筑企业征收管理的规定224
9.7.6.1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24
9.7.6.2 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225
9.7.6.3 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225
9.7.6.4 总机构预缴方法225
9.7.6.5 总机构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225
9.7.6.6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25
9.7.6.7 总机构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226
9.7.6.8 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市国地税共同制定并报总局备案226
9.7.6.9 施行日期226
9.8 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26
9.8.1 目标、依据226
9.8.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解释226
9.8.3 应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227
9.8.4 汇算清缴的期限227
9.8.5 汇算清缴的起始时间227
9.8.6 需审批、审核或备案事项应在汇算清缴前及时办理228
9.8.7 纳税人应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228
9.8.8 汇算清缴应如实填写和报送的资料228
9.8.9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可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228
9.8.10 汇算清缴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申报229
9.8.11 补(退)税款229
9.8.12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229
9.8.13 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算清缴229
9.8.14 合并纳税企业由母公司汇算清缴229
9.8.15 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理230
9.8.16 各级税务机关应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230
9.8.17 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230
9.8.18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230
9.8.19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企业补齐补正230
9.8.20 年度纳税申报后的审核重点231
9.8.21 初步审核与税款补退手续231
9.8.22 做好汇总纳税、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231
9.8.23 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232
9.8.24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232
9.8.25 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232
9.8.26 各省市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32
9.8.27 执行日期、废止信息232
9.9 企业清算233
9.9.1 清算所得的解释233
9.9.2 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233
9.10 盈利或亏损都应申报233
第10章 非居民企业235
10.1 非居民企业的认定236
10.1.1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236
10.1.2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解释236
10.1.3 机构、场所的解释236
10.2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237
10.2.1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237
10.2.2 实际联系的解释237
10.2.3 所得的分类237
10.2.4 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237
10.3 非居民企业免税、减征所得238
10.3.1 实施条例规定的具体办法238
10.3.2 宣传提纲的解释说明238
10.3.3 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补充规定238
10.4 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39
10.4.1 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适用10%优惠税率239
10.4.2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担保费的适用税率239
10.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发生的机构管理费239
10.6 非居民企业征收管理专项制度240
第11章 行业、企业政策241
11.1 房地产开发242
11.1.1 开发产品完工的确认242
11.1.1.1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242
11.1.1.2 国税函〔2010〕201号文件的规定242
11.1.1.3 国税函〔2009〕342号文件对海南国税局的批复242
11.1.2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日期243
11.1.3 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243
11.1.4 收入的税务处理243
11.1.4.1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243
11.1.4.2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243
11.1.4.3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范围及价格确认244
11.1.4.4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244
11.1.4.5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额245
11.1.4.6 出租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的新建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确认245
11.1.5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245
11.1.5.1 成本、费用等项目扣除范围245
11.1.5.2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的确认245
11.1.5.3 未出售和已出售已完工开发产品的维修费用扣除246
11.1.5.4 维修基金的扣除时间246
11.1.5.5 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幼儿园、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等配套设施成本扣除246
11.1.5.6 有偿移交配套设施的经济补偿246
11.1.5.7 企业为客户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保证金扣除246
11.1.5.8 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246
11.1.5.9 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247
11.1.5.10 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247
11.1.5.11 开发产品整体报废或毁损的损失247
11.1.5.12 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扣除折旧247
11.1.6 计税成本的核算247
11.1.6.1 计税成本的含义247
11.1.6.2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要求247
11.1.6.3 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248
11.1.6.4 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249
11.1.6.5 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249
11.1.6.6 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250
11.1.6.7 开发产品成本的分配方法251
11.1.6.8 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251
11.1.6.9 可以预提(应付)费用的计税成本范围及方法252
11.1.6.10 建造的停车场所核算的税务处理252
11.1.6.11 未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不得计入计税成本252
11.1.6.12 开发产品完工后计税成本确认时间252
11.1.7 联合开发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税务处理252
11.1.8 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以换取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253
11.1.9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253
11.1.10 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253
11.1.10.1 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与退税253
11.1.10.2 申请退税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税款的计算过程254
11.1.10.3 适用范围254
11.1.10.4 施行日期254
11.1.11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254
11.1.11.1 未完工前按预计利润率预缴、完工后再进行调整254
11.1.11.2 预计利润额的填报255
11.1.11.3 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初始纳税申报255
11.1.11.4 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255
11.1.11.5 执行日期、政策衔接255
11.2 金融、保险、证券255
11.2.1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255
11.2.1.1 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扣除255
11.2.1.2 保险保障基金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256
11.2.1.3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六项准备金准予扣除256
11.2.1.4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先冲抵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扣除257
11.2.1.5 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按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257
11.2.2 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257
11.2.3 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258
11.2.4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258
11.2.4.1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258
11.2.4.2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258
11.2.4.3 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259
11.2.4.4 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的税务处理259
11.2.4.5 执行财税〔2015〕3号文件的不再适用本通知259
11.2.4.6 执行日期259
11.2.5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259
11.2.5.1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予扣除的范围259
11.2.5.2 涉农贷款的解释259
11.2.5.3 中小企业贷款的解释260
11.2.5.4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务处理260
11.2.5.5 执行日期260
11.2.6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260
11.2.6.1 证券类准备金260
11.2.6.2 期货类准备金261
11.2.6.3 清算、退还的准备金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262
11.2.6.4 执行期限262
11.2.7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262
11.2.7.1 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扣除,上年余额转为当期收入262
11.2.7.2 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扣除,上年余额转为当期收入262
11.2.7.3 代偿损失应冲减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扣除262
11.2.7.4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的条件263
11.2.7.5 应提供的材料263
11.2.7.6 执行期限263
11.2.8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有关优惠政策263
11.2.9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264
11.2.10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264
11.2.11 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265
11.2.12 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266
11.3 软件、集成电路267
11.3.1 2007年底前设立企业的过渡政策267
11.3.2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267
11.3.2.1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267
11.3.2.2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 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267
11.3.2.3 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267
11.3.2.4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优惠政策268
11.3.2.5 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268
11.3.2.6 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的可据实扣除268
11.3.2.7 企业外购的软件可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含)268
11.3.2.8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268
11.3.2.9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认定条件268
11.3.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269
11.3.2.11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270
11.3.2.12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270
11.3.2.13 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70
11.3.2.14 获利年度的判断标准270
11.3.2.15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的解释270
11.3.2.16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解释270
11.3.2.17 定期减免优惠的起始时间270
11.3.2.18 减免税手续271
11.3.2.19 应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的情形271
11.3.2.20 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271
11.3.2.21 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271
11.3.2.22 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不叠加享受271
11.3.2.23 执行日期、废止信息272
11.3.3 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72
11.3.3.1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经认定”的解释272
11.3.3.2 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272
11.3.3.3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272
11.3.3.4 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272
11.3.3.5 2010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按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认定,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并进行年审272
11.3.3.6 执行日期、政策衔接273
11.4 文化、体育273
11.4.1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优惠政策273
11.4.1.1 国办发〔2014〕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273
11.4.1.2 财税〔2014〕8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273
11.4.1.3 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的条件274
11.4.1.4 备案资料274
11.4.1.5 已缴税款可抵减或退库275
11.4.1.6 执行期限、废止信息275
11.4.2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优惠政策275
11.4.2.1 国办发〔2014〕 15号文件的规定275
11.4.2.2 财税〔2014〕 85号文件的规定276
11.5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276
11.5.1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276
11.5.2 法人合伙人276
11.5.3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优惠政策277
11.5.4 投资额的确定277
11.5.5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277
11.5.6 优惠申请277
11.5.7 资料留存备查278
税收优惠篇281
第12章 税收优惠管理制度281
12.1 税收优惠管理制度282
12.1.1 政策依据及适用范围282
12.1.2 减免税的类型及享受条件282
12.1.3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282
12.1.4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283
12.1.5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284
12.1.6 享受不同优惠待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285
12.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285
12.2.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依据285
12.2.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范围及适用范围285
12.2.3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286
12.2.4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时间及变更时间286
12.2.5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资料报送及审核287
12.2.6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备案287
12.2.7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查资料留存时间288
12.2.8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补备案规定288
12.2.9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后续管理288
12.2.10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89
12.2.1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12
12.2.12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314
第13章 免税收入317
13.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范围318
13.2 国债利息收入318
13.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18
13.3.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解释318
13.3.2 宣传提纲关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的解释说明319
13.3.3 分配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319
13.4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19
13.5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320
13.5.1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解释320
13.5.2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解释320
13.5.3 宣传提纲关于非营利组织收入征免税的解释说明320
13.5.4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321
13.5.5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321
13.5.5.1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321
13.5.5.2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321
13.6 免税收入其他专项优惠321
13.6.1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321
13.6.2 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收入322
13.6.3 地方政府债券利